小孩被三只狗当街撕咬后续(4岁女孩被3只狗围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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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嚣张!小女儿被三只狗围攻,父亲上门讨要说法,却遭对方嘲讽“我家狗吃的比你家都好”
案例摘要“怕什么嘛,被咬到就带她去打疫苗。”张先生听到这话,气的浑身发抖。
事情还要从张先生去接女儿说起。
这天,张先生四岁的女儿从幼儿园放学后,在学校门口等张先生来接她。
这时候不知道从哪儿冲出来3只没拴绳的狗,一狗一边把小姑娘围了起来,还叫个不停。小姑娘哪见过这架势当场就被吓的不轻,她的哭声反倒让那三只狗叫的更欢了。
好在张先生及时赶到,把女儿护到了身后,这时候狗主人陈某也赶到了现场。
在确定女儿没有被咬到后,张先生带着小女儿回了家。后来在和妻子说起这件事的时候,张先生才知道,原来这不是自己女儿第一次被对方的狗吓到。
小区里的其他居民也对陈某遛狗不牵绳的行为早有怨言,期间说了他很多次,但都没有用,陈某还是依旧我行我素。
张先生看着受到惊吓的女儿,越想越气,考虑到女儿之后还可能会遇到这类情况,索性他直接上门去找陈某理论。
但他没想到,陈某语气这么嚣张,面对张先生的质问,直接来了句“咬到了就去打疫苗”态度非常傲慢。这让张先生感觉很不舒服,明明是自己女儿被吓到了,对方语气仿佛自己才是无理取闹。
而随后陈某姐姐在屋里的一句话直接点着了张先生的怒火。
“我家狗吃的比你家吃的都好,你怕什么。”
听到这句话,张先生再也压不住火气,随后和陈某两人扭打在一起,赶来的保安想要把两人拉开也莫名挨了顿揍,三个人乱成一团。
后来有人报警,警察来到后把两人带回了警局。
随后在警方的了解中,陈某家的3只狗,不仅出门遛狗从不牵狗绳,而且也没有养狗的相关手续证件,于是按照规定带走了陈某家的3只宠物狗。
在警察的调解下,张先生答应赔偿医药费,陈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选择就宠物狗吓到张先生女儿一事赔礼道歉。
以案释法随着现在人养狗的越来越多,各种宠物狗伤人、吓到人的事件也在不断增多。
那么在城市里养狗到底需不需要牵绳呢。
答案是需要的,只要你带它出门到公共场所,就需要牵绳。
我们不能否认狗是人类最忠实的伙伴,而且对于很多人来说狗狗作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已经成了他们的家庭成员之一。
但首先作为动物,狗的行为并不能完全受到主人的控制,一旦失控,就有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伤害,所以我们平时带狗出去必须牵着绳,并且需要定期给宠物注射疫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的相关规定,为了防止犬只伤人,避免狂犬病的传播,饲养犬只不仅需要定期接种疫苗还需要凭接种证明去当地机关登记,且出门需要带牌带犬绳。
并且,如果因为主人没有给宠物牵狗绳导致有人受伤,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主人要因此接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次事件中,因为狗主人没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所以属于无证饲养,警方需按规矩带走陈某的宠物狗。
其次陈某的狗吓到了张某的女儿,但并没有对其安全造成损伤,所以不构成实质上的侵权责任。反观张某,为了给女儿要个说法,对陈某大打出手,期间还波及到了其他人,这种行为已经明显过激。。
那么事件中张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张先生的行为确实是太冲动了,本来占理的行为最后变得没理,究其原因就是先动了手。结果三个人都不同程度挂了彩,赶来劝架的保安最后更是缝了10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刑法》规定,在打架斗殴中,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人身健康达到轻伤以上的,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所以对这起事件定性的依据主要是是否有人构成轻伤,这是判定的底线。好在几人伤的都不算严重,不构成轻伤的标准,要不然麻烦就更大了。
虽说达不到刑事责任的标准,民事和行政责任就跑不掉了。
赔偿还是次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所以说如果真追究起来,还真是不好说后续怎么发展。
其实这时候大家更应该去关注的是作为导火线的小女儿,作为只有四岁的孩子,在受了这么大的惊吓后,会不会影响到她稚嫩的心灵,而不是几个大人之间在这你一拳我一脚,最后也没打出个所以然。
凡事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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