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买的手机可以无理由退货吗(说好的七天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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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它!买它!买它!
商品不满意不合适
没关系!
一切尽在七天包退之中
问题来了
无理由退货
真的是这样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七天无理由退换手机而引起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定手机激活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驳回了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请。
买家:手机图像处理太差,我要退货!
王先生在扶导公司开设的网店中购买了一台手机。两天后,手机到货了。王先生想试试新手机的拍摄效果,便拿出手机,透过窗户拍摄天空中的白云。然而,王先生发现手机拍摄出来的白云有部分呈黑色,远景分辨率不行。他又用前置摄像头自拍,也未达到预想的效果。“这咋还不如我的旧手机呢?图像处理太差了!”王先生很不满意,当天便申请了退货退款。
但是,王先生的退货申请很快就被扶导公司拒绝了。王先生又先后提交了两次申请,但均被扶导公司以手机已激活启用为由拒绝退货。
王先生很气愤,“我是激活手机拍摄了照片,但手机外观没损坏,照片删除后也没有留下任何个人数据,为什么不能退货?”
卖家:已有使用痕迹影响二次销售,不同意退货!
面对王先生的疑问,扶导公司答复道,“亲,一个新手机对应唯一的激活码,通过激活码可以判断手机是否未为正版新机,一旦激活了,激活码就被使用了,无法作为新手机再行出售。”“如果亲认为手机有质量问题,可以去联保点检测,联保点开出检测单我们会予以退还,但没有质量问题且激活了手机,是无法办理退换货的。”
王先生对扶导公司的答复不满,“我要退货不是因为质量问题,是因为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我收货当天就在退货。”
“我们的下单页面上明确了退货标准,手机产生激活后是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的哦。”
双方协商不成,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扶导公司退还其全额购物款。
法院:手机激活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一审法院查明,王先生购买手机的下单页面详细载明了手机的商品描述和下单信息,其中注意事项明确标注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需确保手机未激活(授权)、无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无不合理的个人数据使用痕迹、外包装齐全封条未撕毁等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详细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扶导公司关于退换货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王先生收到手机后即拆除外包装并且激活使用,再行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
王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王先生认为,其并没有损害手机任何方面乃至细微处,也不影响二次销售,有权享受退货服务。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扶导公司已在手机销售时对退换货规定进行了合理的标注,尽到了应有的提示义务。王先生作为消费者,在提交订单前对商品描述及订单信息应有充分阅读等审慎义务。其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退换的商品应当完好,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亦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即包括电子电器类商品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王先生在庭审中确认其未注意到该手机的退换货规定,其在收货后拆封激活,符合产生激活等数据类及外观类使用痕迹的情形,可视为商品不完好。在此情形之下,王先生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网络购买商品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在购买网络商品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选购商品时应当详细全面阅读包括商品的退换货规定在内的全部信息,如有疑问应当及时提出,在完全了解商品信息并得到满意答复后再行确定是否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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