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房子过户一方名下怎么办(为避税过户动迁房)
市民黄女士为了避税购买张先生名下的动迁房,两人竟然上演了一出假结婚的闹剧。可是,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张先生却迟迟不愿过户,甚至在离婚时要求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在5年的过户拉锯战后,黄女士无奈之下只得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房屋买卖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6年黄女士相中了张先生位于浦东的一处动迁安置房。据黄女士说,这套房屋约定的购买价格为158万元,但由于这套房屋为动迁安置房,处于限售期限内。张先生就想出了一个“曲线救国”的买卖方式。两人通过登记结婚,夫妻加名变更产权的方式进行过户,同时将交易价格变更为160万元。黄女士考虑采取此种方式可保障交易安全,于是欣然同意。
办理结婚登记后,张先生协助黄女士办理了90%产权的过户手续,黄女士支付购房款144万元。此后双方签署《房屋过户协议》,约定双方于2016年5月31日前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办理过户手续,黄女士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张先生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
2016年8月,张先生将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确认其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但未支持居住权的请求。此后,黄女士通过短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催促张先生履约,但张先生置若罔闻,于是黄女士便将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将剩余的10%产权份额过户给自己,同时支付多年来的逾期过户违约金8.7万余元。
张先生则表示,他与黄女士确实想通过结婚更名的方式办理过户手续,但该方案是由黄女士想出来的。根据约定,黄女士应于产权过户时支付相应购房款,但黄女士仅支付定金58,000元,导致张先生无法立即购买其他房屋。直到2016年5月31日,黄女士将张先生女儿支走,采取欺骗的方式让张先生签署了《房屋过户协议》,并支付138.2万元,但此时房价已经翻倍,他也无力另行购买房屋。张先生告诉法官,目前他无处居住,户口也空挂在已动迁房屋内,他认为自己对这套房屋享有10%产权,现要求搬回这套房屋居住,并将户口迁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已经履行90%产权的过户义务,黄女士履行了144万元的房款支付义务,鉴于系争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条件,黄女士根据买卖合同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10%产权的过户手续,法院予以支持。
张先生以黄女士未按约于过户时支付购房款为由拒绝履行买卖合同,一方面,张先生并未提供买卖合同以证明约定的付款时间,反而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明确了黄女士应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支付150万元,该条款与此后实际履约情况基本一致;另一方面,2016年5月31日,原、张先生又签署《房屋过户协议》,张先生再次同意按照离婚更名的方式进行过户并收取购房款,说明张先生在当时仍然愿意继续出售房屋,之后张先生反悔,显非诚实信用之表现。黄女士应于过户时付清购房余款。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是男女双方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平等自愿结合,绝非交易的工具。本案中,黄女士和张先生通过结婚加名的方式履行了90%产权的过户手续,不仅有违善良风俗,还规避了相应税费,应予纠正,当事人须按照合同价款全额补缴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黄女士另主张逾期过户违约金,法院认为这场纠纷由两人试图通过结婚达到产权变更目的而起,双方均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法院对黄女士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将10%产权过户登记至黄女士名下,同时,黄女士支付张先生剩余购房款14万元。(文中均系化名)
(上海法治报 记者 | 陈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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