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平台会泄露信息给运管吗(主流规则四)

网约车纠纷案件裁判主流规则(四):顺风车在行程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平台公司应被认定为居间服务提供方,不承担包含承运人责任、侵权责任在内的赔偿责任。

〔规则描述〕:在顺风车模式下约车,乘客的认知是搭顺风车,平台方为顺风车车主与意欲合乘的乘客提供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与用户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平台无须承担客运合同承运人责任、侵权责任等赔偿责任。

【案例一】张某、程某某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施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王某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雷某某与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驾驶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781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提要】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纠纷问题是多方面的。案例一中,顺风车车主主张网约车平台为实际承运人,自己仅是完成网约车平台交付的运输乘客任务,应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案例二中,顺风车乘客在乘坐顺风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顺风车车主和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三中,顺风车乘客因乘坐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家属要求顺风车车主和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以上案例裁判,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范畴,系车主与乘客达成的非营利性的互助出行。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顺风车并不属于该办法所规范的狭义网约车范畴。且从顺风车的服务模式来看,顺风车车主向网约车平台报送路线并发布,同时,乘车人确定既定目的地后通过网约车平台发出风车约车信息,平台经过大数据分析后根据路线匹配度向所有适合接受委托的川风车车主发布该要约信息,并根据出行情况由车主自行决定选择是否作出接单为。顺风车与普通网约车有明显差异,在法律关系、费用成本、操作模式及频次、目的等方面均有本质区别、顺风车车主与乘客形成的是合乘关系;顺风车车主是在自己原本要行走的路线上捎带顺路的合乘需求者,网约车平台仅提供信息展示及匹配功能;合乘费用远远低于网约车费用,表明乘客与车主仅是为了分摊出行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

②顺风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仅提供网络居间服务,与车主、乘客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之相关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以上案例可知,网约顺风车平台运营商,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并非要约、承诺内容的制定者,亦非合意内容的履行者,仅是向双方提供顺风车约车与行车的大数据信息,且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提供媒介平台,订单达成并履行后从合乘车费中收取固定的信息服务费用,其与搭乘人、合乘驾驶车主系居间合同关系。因此,网约车平台不属于承运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还需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来不断完善服务、安保等机制,但不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顺风车平台会泄露信息给运管吗(主流规则四)(1)

【观点来源】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计划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主持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韩德强主编,《网约车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法律出版社,第40—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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