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挑檐与防护挑檐(窗槛墙窗间墙防火挑檐)
石峥嵘:窗间墙、窗槛墙和防火挑檐,是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的开口从建筑外部蔓延的防火分隔措施。
防护挑檐是防止建筑上部坠落物对人体产生伤害的措施。
关于窗间墙、窗槛墙和防火挑檐的设置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专业建筑类规范存在一定矛盾,本文列示具体要求,并提出解决原则。
第一章 防火挑檐、防护挑檐
一、防火挑檐-功能及概念:
防火挑檐是挑出建筑外立面,具有一定宽度和长度的防火分隔措施,防火挑檐可以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的开口(从建筑外部)在上下层间蔓延。
二、防护挑檐-功能及概念:
1、防护挑檐是挑出建筑外立面,具有一定宽度和长度的人身防护措施,一般设置在建筑首层出入口门的上方。根据《建规》要求: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5.5.7)
2、防护挑檐主要为防止建筑上部坠落物对人体产生伤害,保护从首层出口疏散出来的人员安全。
三、防护挑檐、防火挑檐-区别及应用:
防护挑檐的结构形式和防火挑檐类似,防护挑檐可直接利用防火挑檐,与防火挑檐不同的是,防护挑檐只需满足人员在疏散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人身防护要求,不需具备与防火挑檐一样的耐火性能。
第二章 窗间墙、窗槛墙
一、窗间墙、窗槛墙-基本概念:
窗间墙和窗槛墙是指建筑外立面开口部位之间的实体墙,通常情况下,水平(左右)方向的分隔墙体称为窗间墙,竖直(上下)方向的分隔墙体为窗槛墙。
二、窗间墙的功能:
窗间墙的功能,主要是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的开口(从建筑外部)在同层蔓延,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1、住宅建筑的外墙上,相邻户的开口之间应设置窗间墙或突出外墙的隔板,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的开口(从建筑外部)在同层不同住户蔓延。
2、为了保证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安全,疏散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需要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
3、防火墙两侧的建筑外墙,均应为一定宽度的不燃性墙体,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的开口(从建筑外部)在不同防火分区蔓延。
三、窗槛墙的功能:
窗槛墙的功能和防火挑檐类似,是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的开口(从建筑外部)在上下层间蔓延。
四、实质上,窗槛墙是窗间墙的一种形式,窗槛墙是垂直(上下)方向的窗间墙,往往统称为窗间墙。
五、需要说明的是,窗槛墙、窗间墙都是传统的称呼和概念,在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中,已不再采用类似称呼,统称为“开口之间的实体墙”。
第三章 防火挑檐、窗间墙、窗槛墙的设置要求
为了满足防火要求,窗间墙和窗槛墙需要满足一定的宽度或高度,防火挑檐需要满足一定的长度和宽度,需采用不燃性结构体,且需满足一定的耐火极限要求:
一、对于常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依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1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 、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6.2.5 )
注1: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注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关于窗槛墙和挑檐的设置要求(9.4.1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别,应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准。
2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的开口之间,墙体(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 1.0m ;小于 1.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m 的隔板。(6.2.5 )
3 、以上 1 、 2 所述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4、 疏散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 。(6.4.1 )
5、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 0.4m 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6.1.3 )
6、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1.3 )
7、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1.4 )
二、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设工程,依《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执行:
第九条 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实体墙,且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应小于0.6m; 当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时,防火挑檐的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的宽度两侧各延长0.5m。
实体墙、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三、对于饮食类建筑,包括单建和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饮食建筑(不适用于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医院和疗养院的营养厨房设计)。除应符合以上一、二所述要求外,尚应符合《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的规定:
4.3.11 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
四、汽车库、修车库等场所,应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执行:
5.1.6-3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5.1.6-4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五、对于其他特殊要求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依相关专业规范执行,部份规范列示如下:
1、《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15.3.3 对于多层或高层综合型物流建筑,当存储区、作业区分层布置或在同一楼层内混合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作业型楼层与存储型楼层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高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体窗槛墙,或沿外墙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宽度不小于1.5m的防火挑檐。
15.3.7 利用地形高差建设的物流建筑,当不同楼层能够到达不同高程地坪,且满足下列条件时,可按不同高程地坪分别计算建筑层数:
2 位于分层计算的上下层之间窗槛墙高度不小于1.2m,或沿外墙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防火挑檐;
2、《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872-2014)
8.0.3 油浸式主变压器应设置在专用的房间、洞室内,专用的房间、洞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3 专用房间、洞室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低于1.2m的窗槛墙。
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6.1.9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裙房的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站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4、《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
6.3.4 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的上、下层为不同防火分区时,两层之间梁及不燃烧实体窗槛墙的高度之和不应小于2.0m,或在敞开部分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窗槛墙及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
5、《风电场设计防火规范》(NB31089-2016)
5.1.9 升压站建筑物的防火分隔措施应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 油浸变压器室应设于首层靠外墙部位,变压器室的门应直通室外;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2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其他建筑内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不燃性防火挑檐。 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 办公生活建筑内设置厨房时,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不燃性材料,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位置应远离辅助生产用房。厨房上层有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6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 GB50414-2007 )
5.2.6 设置在生产厂房内的油浸变压器室、地上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直接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当上述室、站(库)设置在非单位建筑的底层,且其直接向外开的门不采用防火门时,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
7、《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
6.1.12 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外墙窗户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5m的不燃烧体防火檐。
8、《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
6.2.5 设置在主厂房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直通厂房外的大门。当门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时,直通室外的门可不采用防火门。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厂房内的大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常闭);当确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8.3.1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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