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管理有哪些制度(定密知识定密工作)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工作,要想有序、有效做好保密工作,需从梳理、确定国家秘密这一源头抓起——厘清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精准定位保密工作对象。针对当前部分单位定密工作中存在的“无密乱定、低密高定、有密不定和高密低定”等问题,对于定密工作我们应该知道什么?

一、定密和定密工作的概念

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简言之,定密就是确定保密工作对象的过程,精准定密是实现国家秘密分级分类保护的基础,也是提高保密工作针对性、有效性和降低保密管理成本的前提。

定密工作是指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以及相关定密组织指导、授权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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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密工作的内涵

定密工作以最小化、精准化、规范化为目标,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能为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便利。

(一)定密要拥有权限

定密是国家法定行为,单位只能在授予的定密权限范围内开展定密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定密授权机关名录》外的单位,近三年内年均产生6项(件)国家秘密事项,可逐级向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定密授权申请,申请书中应阐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的依据和理由。

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仅属于对外单位已定密事项进行使用、处理、加工后形成的秘密事项,无须申请定密授权。

(二)定密要依法进行

开展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变更和解除等定密工作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单位定密程序一般含三个层次:首先由承办人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事项范围、军方任务输入文件、任务主管部门输入文件、单位定密细目等,拟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然后经所在部门审核,单位定密责任人批准后生效。

(三)定密要动态管理

随着武器装备预研、研制、生产、列装状态的变化,所属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要素也会发生变化,此时需将新增的国家秘密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纳入国家秘密事项范畴,对原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调整变更,对不再有保密价值或泄漏后不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原国家秘密事项进行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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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定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要求

2010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我国保守国家秘密的顶层文件,从国家层面奠定了保密工作的法理基础。该法定义了国家秘密,规定了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工作相关要求,规定了涉密载体、涉密人员、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对外交往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明确了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具体范畴和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要求

国家保密局在《保密法》出台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了定密工作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国家秘密事项定密、变更、解除流程;明确了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了国家秘密载体、设备、产品密级标识等相关要求。

(三)《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2014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公布实施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定密授权、定密责任人、国家秘密确定、国家秘密变更、国家秘密解除、定密监督、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系统阐述。

(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要求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7.1部分对国家秘密定密权限,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确定,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培训及职责,密级确定、变更和解除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国防科技工业定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2020年2月7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印发了《国防科技工业定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定密职责分工、定密权限、定密责任人、定密依据、定密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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