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花45万美容(美容不成真闹心)
制图/张平原
本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
女子花36000元购买“美白针”,注射后出现心慌,察觉不对劲的她,将卖家告上法庭,并要求“退一赔十”。近日,同安法院发布一起涉“美白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号称具有神奇功效
产品却无中文标示
2022年7月,为了自身美白需求,市民许女士通过微信联系上在广州的微商高某,向其咨询美白项目产品。高某为其介绍了一款“日本高浓度VC美白针”的产品,称该产品具有身体美白、抗衰老、杀死癌细胞、提高免疫力等多重神奇功效,并表示可以安排护士上门注射等。
双方经过微信沟通后,许女士向高某转账支付36000元用于购买12次使用量的“美白针”产品。付款后,高某通过快递向许女士邮寄“美白针”产品。收到快递后,高某对产品使用方法进行详细指导,许女士便自行找护士朋友为自己静脉注射了一组“美白针”产品。但使用后,许女士就出现心慌。
在查询完快递信息后,许女士竟发现该产品外包装居然没有任何中文信息、说明书,也没有产品的药品批准字号、合格证明材料等。许女士认为高某销售的产品系不合法的药品,严重侵害了其权益,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退还购物款36000元,并支付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
【审理】
案涉“美白针”属劣药
法院判决微商赔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某向原告许女士出售“美白针”,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案涉“美白针”虽未经我国药监局审核通过备案为合法医美药品,但结合“美白针”的成分功能及静脉注射的使用方法,其符合药品的定义。同时,案涉所谓进口的“美白针”没有正规的进口手续,且未注明产品批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案涉“美白针”应属于“劣药”,在市场中应禁止此类交易,因而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中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被告明知销售的“美白针”缺乏正规药品进口备案手续又故意销售的行为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静脉注射药物应选择符合国家规范的药物以及去正规医疗机构选择专业医护人员规范使用药品,但原告在收到“美白针”后明知没有中文标示,不确保药品的安全可靠性即随意找人为自己注射药品,具有一定主观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判定无效,双方的过错情况,原告使用药品的情况以及原告自称至今未发现明显身体损伤等几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认为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已使用的一组“美白针”价款3000元的十倍即30000元,以及向原告退还全部“美白针”价款36000元。
【法官说法】
没有合法进口手续
存在很大健康隐患
本案中的静脉注射“美白针”就是目前我国医美市场中颇为流行的美容针剂,被众多追求“美白”的爱美人士追捧。但是,该类“美白针”从未经过国家药监局审核通过及备案,尤其是本案中所谓日本进口“美白针”无任何中文标示,更是没有合法的药品进口手续,该类成分不明、配比不明、来源不明、卫生标准不明的产品若被肆意注射进消费者身体内,可能存在很大的健康隐患。
因此,消费者在选购医美注射产品时,一定要认准国家药监局批准备案的正规产品,应向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购买该类产品,不可向资质不明的微商等个人购买。若发现商家存在不法欺骗行为,应立即停止使用产品,并及时收集证据维权。
作者:谭心怡
来源: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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