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尾对方全责不愿意赔偿折旧费(对方依旧索要折旧费)
这确实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
你买了一辆新车,结果被对方撞了,成了事故车,这辆车有没有折损?有。这个折损是你卖二手车时,车价会比正常的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价格要低一些,如果当时的事故足够大,价格会更低。
当你站在被追尾一方的角度来看,你也是希望有一定赔偿的。
而被撞的时候,对方和保险公司只赔偿现有的损失,就是车辆维修费和更换零件的损失,车辆折旧费是属于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是不予赔偿的。
这很好理解,买了一个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前,这辆车在二手市场的价格是可以评估出来的,发生了交通事故,修好以后,这辆车在二手车市场的价格依然是可以评估出来的,这个差价就是车辆贬值费。但是为什么不赔呢?因为没有实际发生。
就像修车费一样,没有修车,只评估了损失,也是不予赔偿的。所以,可以发生事故后卖掉车,这样车主的损失就成了现实的损失,这样就可以要求赔偿了。
一般情况下,法律不支持赔偿折旧费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车主向肇事者主张贬值损失,但基本都不会得到支持。而最高院也曾经对此明确做过说明,就是法律不考虑贬值损失。
这是为什么呢?主要有两点原因:
第一,法律不可能算的这么细。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进行了维修,其实也存在用新零件替换旧零件的问题,如果计算了贬值损失,那要不要计算新旧零件之间的差价呢?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法律不可能也没必要计算的这么详细。
第二,贬值损失只是一种理念中的损失。
法律赔偿的是实际损失,而贬值损失往往只存在想象中,并非实际损失。因为车辆的价值就在于其使用性。而发生事故后,只要修复完好,其使用价值就不会降低,对车主来说也无所谓损失。所谓的贬值损失只有在交易时才会产生,如果不交易,直接使用到车辆报废,这辆车的贬值损失就是不存在的。所以法律并不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
当然,对于一些极特殊的情况,法律是支持贬值损失的。比如说,待交易的新车,其对于商家来说,其价值就在于交易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如果在试驾时发生交通事故,那必然造成车辆的交易价值降低。对商家而言,这损失就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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