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范围如何理解(这些上诉冷知识)
供稿: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改判何以发生
“改判何以发生”栏目由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发起,聚焦民商事二审、再审代理,探究诉讼逆转的原因,发掘规律,介绍做法。
这些上诉冷知识,你都了解吗?
文/潘君辉、邹忠政、周超颖
一、陈述上诉理由不能照本宣科
有种现象:有的上诉人或代理人在陈述上诉理由时,要不照本宣科,要不直接说和上诉状一致;有些二审法官为了节省时间也会直接告诉上诉人如果上诉理由和上诉状一致的话,无需重复表达。
其实,在庭审中陈述上诉理由,是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一个好的陈述,可以让法官快速接收信息,明白案件的概况,并能初步在心中作出一定判断。而照本宣科或一句同上诉状,显然无法实现上述全部目的。
笔者认为,恰当的方式应当是,在陈述时明确事实和法律框架,突出重点理由;陈述的内容有若干细节,但不展开论述;时间最好控制在3分钟以内。
二、补充上诉意见可能会被法官认为诉讼突袭
判决案件的上诉期限只有15天,这无法保障律师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一份完善的上诉状,尤其是在上诉期间更换代理人的情况下。这也直接导致二审开庭时陈述的上诉理由往往会和上诉状的内容不一致,甚至会存在超出上诉状的内容或者和上诉状内容完全相反的情况。对此,多数二审法官是比较宽容的,会按照变更后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但是,也有一些二审法官会比较苛刻,认为在二审开庭时才提交补充上诉意见不是正常补充而是诉讼突袭,不同意将补充的内容纳入审理范围。
对此,上诉人的代理人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如果补充上诉意见的内容存在和上诉状不一致的地方,要尽可能在开庭前提交,而不要等到开庭时提交,避免给法官留下突然袭击的印象;二是补充上诉意见的标题最好不要写成“上诉状(二)、上诉状”之类的,而是要体现其对上诉状的补充性;三是在发问以及辩论环节,上诉人可以主动将补充上诉意见的内容纳入其中。
三、上诉费预交时间在实践中比较混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当事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可见上诉费的及时交纳直接关系到上诉人的上诉利益。
但在上诉费的交纳时间问题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较为模糊,即“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由一审法院在判决书尾部直接载明: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金额以及二审法院的银行账户。但是,目前大多数一审法院在判决书尾部没有载明上诉费预交信息。
目前各地法院有以下几种做法:有的一审法院在寄送一审裁判文书的同时,寄送上诉费用缴纳通知;有的一审法院会在收到上诉状后,发送上诉费用缴纳通知,告知银行账户或者二维码以及缴纳期限,要求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
鉴于各法院做法不一致,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后,要主动和一审法院取得联系,了解上诉费的缴纳账户以及期限。同时,要仔细核查一审法院是否在寄送一审判决的同时也寄送了缴费通知。
四、邮寄上诉状最好选用邮政EMS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但对于当事人向法院寄送诉讼文书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在这个快递业发展的时代,圆通、中通、申通、韵达、顺丰等,可由当事人任意选择?非也!
首先,邮寄上诉状,一般以邮戳显示的时间为上诉时间。EMS的邮寄方式会明确载明交邮日期,而诸如一些民营快递公司就此并不十分规范。其次,在实践中只有EMS的投递员可以进入法院直达办公室,送到收件人手中,其他快递的投递员往往要求收件人去法院门口取件。再者,有的法院内部存在不成文规定,不接受由民营快递公司寄送的法律文书。
可见,尽管一些民营快递公司速度快、服务好、收费低,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佳方式还是通过EMS邮寄上诉状。
五、原审原告可以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撤回起诉的情况,主要发生在一审期间。很多人并不知晓,原审原告能否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其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审原告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1)取得其他当事人的同意;(2)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2020年下半年,我们代理了一起上诉案件。委托人是一家建筑类上市公司,其在胡某诉其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中败诉,一审法院几乎全部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我们接受上诉人的委托后,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在此基础上调整诉讼策略,提起上诉。二审庭询后,胡某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且一并撤销一审判决。
六、递交给法院的文书字体最好用仿宋体
形式的熟悉往往可以带来内容的认同,使用法官熟悉的判决书的格式要求制作法律文书,有裨而无害。因此,在文书的字体、字号、间距等方面,建议依照判决书的要求进行书写。
字体方面,建议采用与判决书一致的仿宋体为宜,不要采用在一些非诉法律文书中经常使用的楷体、宋体。字号一般使用四号,当然如果主审法官年纪较大,可以考虑使用更大一些的三号字体,以尽可能减少法官的阅读困难。其他比如行距、页边距、编码等,具体参考最高院2016年2月22日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该规范对裁判文书的写作要求及格式进行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参照执行,统一裁判文书的制作。
作者介绍
潘君辉 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现为泽大所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副主任,兼任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件专家委员会专家、杭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台州仲裁委仲裁员、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实务导师,主要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争议和上诉案件。对虚假诉讼问题有系统研究和规制经验,相关论文和专著分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和浙江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
邹忠政律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入库律师,杭州市长青苑社区律师,擅长处理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公司业务,为多家国有控股企业提供金融专项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处理经验。
周超颖律师
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执业律师,主攻民商事诉讼领域,擅长合同、婚姻家庭、公司股权方面二审、再审法律事务,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提供合同审核、纠纷解决、项目跟踪等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
泽大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专注于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民商事争议案件,是泽大所倾力打造的专业化精英化的法律服务团队之一。团队律师以广博的法学知识、精湛的专业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勤勉尽职的职业操守,为各类民商疑难案件提供精准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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