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时代的官职(北朝有个官职很怪)

北朝时代的官职(北朝有个官职很怪)(1)

北朝皇帝

439年,鲜卑族拓跋部建立的北魏统一北方。534年,北魏分裂为东魏(权臣高欢擅政)、西魏(权臣宇文泰擅政)。550年,高欢之子高洋称帝,改国号为齐;557年,宇文泰之子宇文觉称帝,改国号为周。后世合称此五朝为“北朝”。北朝官制大体沿汉魏之制,间或采用两晋南朝之制。其中,典签制度即采自南朝官制。北朝“典签”设置始自何时?有哪些职能和特点?为何部分典签不能履职(指奉皇帝之命,佐助、监察各州刺史),反而与被监察者结党营私、同流合污?

一、北朝典签的设置

“典签”一官,始设于南朝刘宋,是皇帝派到各州刺史(诸王)身边,职掌佐助兼监视的官员。典签官品虽卑,且大多出身寒微,但备受皇帝宠信,他们作为皇帝的耳目,监视诸王,发掘诸王隐秘秽闻,直接“上奏天听”,因而权势倾天。梁武帝萧衍认为此制易造成君臣父子上下猜疑,离间骨肉,于是废之。北朝统治者却认为此制颇有裨益,历朝沿循不衰。

《魏书•官氏志》记载: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天赐二年(405年)三月,诏“置……省事典签等”。这是北朝设典签之始。对正在努力由氏族酋长向专制帝王过渡的拓跋珪而言,他亟需一切有利于强化皇权控制地方的利器,典签制尽管源自敌对的南朝,但对惯于“拿来主义”的拓跋珪而言,这都不算事,管用就行!只是史书记载疏略,关于北魏典签的详情,无从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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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跋珪

北魏分裂为东魏、西魏后,东魏由权臣高欢秉政,沿置典签之职。高欢命段荣为定州刺史,又以赵起“为荣典签”

西魏由宇文泰控制,也沿置此官。燕子献“遇宇文氏称霸关中,用为典签”。不过,西魏典签似不仅设于州郡,朝廷也置此官,“太祖(宇文泰)平弘农,擢(赵昶)为相府典签”。

北齐、北周建国后,沿置典签。文宣帝高洋时,书侍御史毕义云“弹射不避勋亲”。他的侄子毕消难任北豫州刺史,涉嫌贪腐。毕义云派御史张子階审理,并授意他“先禁其(毕消难)典签、家客等”,以防嫌犯串联。北周人王庆追随宇文泰南征北战,屡立战功,受任殿中将军。“孝闵帝(宇文觉)践阼,晋公(宇文)护引为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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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朝典签的职责

北朝历代沿置典签的史实表明,北朝统治者非常重视典签官,这与其职责密切相关。概括而言,北朝典签的职责主要有四项:

一是作为丞相、州刺史的僚佐,辅助主官处理政务。宇文泰任命的相府典签赵昶娴熟政务,宇文护任命的典签王庆战功卓著。毕义云指派张子階审理北豫州刺史毕消难贪腐一案时,授意他先拘禁毕该州典签。这样既可避免同案犯串供,又可迅速掌握毕消难贪腐罪证。由此可见,毕消难与该州典签的关系必非同一般。典签作为刺史的重要僚佐,必深度参与政务的处置,并因此掌握刺史不少的机密、隐私。

二是奉帝王密旨监察主官。北朝典签的这一职能,与南朝典签极为相似。这或许也是北魏道武帝“移植”南朝典签制的初心所在。

众所周知,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历史特征之一,就是国家剖裂、君臣无常。政权之存亡,往往易如反掌;国家之统裂,往往系于一念。对帝王而言,分封至各地的诸王、掌控州郡军政大权的主官,既是得力的辅弼,又极可能成为篡位的贼子。选自己宠信的人任典签,可就近监视、控制地方诸侯们。因此,北朝典签虽不像南朝典签那样,明目张胆地奉诏监视,但类似帝王密旨或应存在。州刺史们都是深谙官场之术的老狐狸,他们彼此心照不宣,自然不敢过分地排挤、架空典签,反而会百般巴结、拉拢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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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监理州政。除监察主官外,各州典签可监察、处置本州部分政务。高欢时,晋州刺史祖珽与令史李双、仓督成祖等合谋贪腐。他们假借功曹参军赵彦深的名义,捏造、假传高欢指令,从粮仓中支出三千石粟。典签高景略闻知后,深感蹊跷,于是秘询赵彦深。赵彦深大声喊冤,说自己毫不知情。于是,祖珽等被高景略上奏举报。高欢大怒,鞭笞祖珽二百,以示惩戒。

典签不但有监察权,也有权处置相关州政,有时无需主官签署,亦可生效。东魏时,祖珽欲因私支用仓粟,却又怕谋泄承责,于是撺掇典签陆子先签署提议,并替他筹划如何蒙混过关。高欢审讯此案时,“珽自言不受署,归罪子先”。高欢不察,释放祖珽,陆子先就这样稀里糊涂地当了替死鬼。

四是出使外国。北朝时,典签官不仅是政务官,有时还充任外交官,出使外国。《北齐书•燕子献传》记载,燕子献任典签时,曾“将命使于茹茹”。

三、北朝典签的特点

与南朝典签相比,北朝典签还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

出身方面,南朝典签大都出身寒微,受任典签后会尽心履职。但北朝很多典签任职前已是娴熟政务、军功赫赫的高官将军。西魏赵昶任典签前,因娴熟政务,深受北中郎将高千敬重。高千任兖州刺史时,命赵昶掌临涣、北梁二郡;镇陕时,又命他为长史、中军都督。王庆任晋公宇文护典签前,曾参与弘农、沙苑诸役,战功卓著,任殿中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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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大将

权责方面,北朝典签不仅职掌监察,还有处置权。前述东魏典签高景略、陆子先的经历表明,典签身负帝王密诏,监察本州主官,已不是官场秘闻。此外,典签对本州政务也有一定的处置权。各州典签签署的政令,有时可能需刺史签署,有时无需此程序,亦可生效。

选任方面,南朝的典签直接由皇帝任命,作为被监视者,诸王、主官无法决定典签的任命。而北朝部分典签由诸王或刺史引荐获任,亦可由主官引荐他职。东魏彭城王元韶任刺史后,向朝廷请求任命孟业为典签。一些主官不仅可自择典签,还可将本州典签引荐他职。如北齐时,西兖州刺史崔季舒将典签荐入吏部任职,即为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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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签与地方关系方面,南朝典签因大多出身寒微,一生的功名富贵基本系于皇帝一身,因此典签必须紧密依附皇帝,可谓皇帝的“死忠”。但北朝部分典签出身显赫,对帝王依附相对较弱。他们因长期跟随主官主政或转战,更容易与主官结成利益共同体,同流合污。祖珽与典签陆子先合谋贪粮,宋士逊与定州典签合谋上奏诬陷本州长史李构等,即是其例。正因此,北齐曾严禁州刺史引荐本州典签至要害部门任职,违者严惩。崔季舒曾给高湛治病,备受宠信,但他任西兖州刺史时,“为进典签于吏部,被责免官”。防范之心,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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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君说

自从北魏初设典签后,北朝历代沿置不衰。北朝典签既负监察之责,亦可处置部分州政。他们大多出身尊贵,或久仕宦海,或军功卓著,因而与皇帝的依附关系相对较弱,若私欲膨胀,反而极易与诸王、刺史结党营私、同流合污。因此,北朝帝王对典签,既重用,又防范。这对后世监察制度也有一定的裨益和借鉴。

参考文献

(北齐)魏收:《魏书》,中华书局,1974年。

(唐)李百药《北齐书》,中华书局,1972年。

(唐)令狐德棻:《周书》,中华书局,1971年。

王仲荤:《魏晋南北朝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高敏:《北朝典签典签制度试探》,《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1期。

(作者:浩然文史·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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