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七五普法规划的主要目标 赤峰人七五普法

内蒙古七五普法规划的主要目标 赤峰人七五普法(1)

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知识

一、什么是民族?

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的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

二、民族和氏族、部落、种族、国家有何不同?

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不同于氏族、部落。氏族、部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们共同体,而民族则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共同体。

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又不同于种族。种族也称人种,是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形成的。种族属于生物学范畴,而民族则属于历史范畴。种族的标志是在体质形态上具有某些共同的遗传特征,一般是以皮肤的颜色、头发的形状和颜色以及面容、眼色、体格等生理特征为标志;而民族则是以语言、地域、经济生活和心理素质为特征的。

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也不同于国家。民族和国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民族可以建成一个国家,也可以分建几个国家,许多民族也可以共处于一个国家。

三、我国民族分布是怎样的?

我国民族分布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交错居住。汉族主要居住在内地和东南沿海各省市,并遍布全国各地。少数民族主要居住在边疆各省、自治区,我国2.2万公里陆地边境线,1.9万公里在少数民族地区。我国与周边14个国家接壤,有数十个民族跨境而居。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不大,但分布地区很广,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

我国少数民族的分布特点是大分散、小聚居。全国95%以上的县、市都有少数民族居住。我国这种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为显著特点的民族分布状况,乃是我国在长期历史发展中,一部分少数民族和一部分汉族,由于生产生活需要互相来往,或者受诸如战争、自然灾害、地方割据、朝代更迭以及屯田、移民戍边等影响而出现的民族迁徙和大量人口流动所造成的。也是由于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各民族人口的自由迁移和流动造成的。这既是历史和社会发展的自然结果,也是民族发展和民族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民族分布的这种状况,反映了我国各民族之间,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

四、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面貌是怎样的?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结构大体有四种类型。

约有3000万人口的地区处在地主经济比较发展,有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或其因素的封建制度。

约有400多万人口的地区存在着领主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农奴制度。

约有100万人口的地区存在着较为完整的奴隶制度。

约有60万人口的地区还保留着较浓厚的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

中国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各有特点,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中存在不同的政治制度,如封建宗法制度、政教合一制度、土司制度、封建王公制度、血缘家支制度以及原始民主制度等。

五、为什么说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早在距今3000多年的周朝时期就有东夷、淮夷、荆蛮、鬼方、犬戎、肃慎等族与华夏族共同生活在中国这个地方。春秋战国时期生活在中国土地上的少数民族就有蛮、夷、戎、狄、百濮、东胡、林胡、楼烦、百越、匈奴等。秦汉时期有越人、匈奴、羌、乌桓、鲜卑以及西域各族和西南各族等。隋、唐及其以后的朝代的多民族的情况大家更为熟悉,元朝和清朝还是少数民族统治阶级建立的。各个历史时期众多的少数民族和汉族共同居住生活在祖国的土地上,这个历史事实是客观的,也是公认的。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国家。秦于公元前221年统一中国到清朝结束,在这漫长的2000多年的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几次分裂,如汉末魏、蜀、吴的三国鼎立,晋以后的南北朝,唐以后的五代以及宋、辽、金等。也许有人会说,既然历史上曾有这么多分裂时期,又怎能说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国家呢?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切实地算一笔帐,用事实来说明。周朝以前可以不算,秦汉是大统一时期,近500年,隋唐是大统一时期有300多年,元、明、清三个朝代的连续大统一时期又是几百年。以上三次大统一约1700年,而分裂时期总共不超过700年。从统一和分裂时间的比较来看,统一的时期大大长于分裂时间。从统一和分裂的发展趋势来看,分裂的时间越来越短,规模也越来越小。而统一的时间则越来越长,势头也越来越大。元、明、清三个朝代的连续大统一就足以说明统一是历史发展的趋势。所以,说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是完全符合中国的历史事实和现实情况的。

六、为什么说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祖国的历史和文化?

中华各民族共同生活在祖国的土地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这漫长的岁月里,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伟大的祖国,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赶走了大大小小的侵略者,英勇地保卫了边疆,维护了祖国的统一。例如,黑龙江省的各族人民反抗沙皇俄国的斗争;内蒙古、新疆等地各族人民反对英、俄、日等帝国主义侵略者的斗争;西藏的藏族、门巴族、珞巴族等各民族人民英勇抗击英国侵略者的斗争;云南、广西各族人民打击英、法侵略者的斗争;东南沿海地区和台湾的各族人民共同战斗,先后赶走了荷兰、西班牙、日本和美国等侵略者。

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各民族共同发展了祖国的经济,共同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各族人民之间互通有无、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共同发展是历史发展的主流。例如,汉族地区的造纸、酿酒、制陶、纺织等生产技术传入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了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名目繁多的农作物品种,如高梁、花生、芝麻、胡萝卜、葡萄以及核桃、胡椒、石榴等先后传入中原地区,大大丰富了中原地区的农作物品种,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以畜牧业为主的北部和西北部地区的少数民族,除为国家提供大批优良战马、为中原地区交通运输和农业生产提供役畜和耕畜外,还为内地运送了大量的肉食、皮毛和其他畜产品。在文化艺术方面,少数民族的贡献更大,例如,我国的民族乐器,有很多是少数民族创造的,如胡琴、琵琶、羯鼓、腰鼓、钹等。少数民族传统的、优美的歌舞节目,活跃了全国的艺术舞台,深受广大汉族人民所喜爱,丰富了我国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上,还出现了不少少数民族出身的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科学家和文学家。例如,唐朝藏族的赞普(王)松赞干布,元朝蒙古族军事家成吉思汗、元朝撰写《万年历》的回族天文学家扎马鲁丁,明朝回族思想家李贽,明朝七次下西洋的回族航海家郑和、清朝的康熙皇帝爱新觉罗•玄烨,清朝蒙古族数学家、天文学家、测绘学家明安图等等。他们的事业和政绩永垂史册,他们的成就和著述丰富了祖国的文化宝库。

七、什么是民族问题?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民族问题是指民族从形成、发展直到消亡之前的各个历史阶段,不同民族和不同民族集团间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的各种矛盾。民族问题是一个社会政治问题,属于一定的历史范畴。它随着人们形成为不同的民族而发生,也将随着民族差别的消失而消失。

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经济建设成为我国时代的主题,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从现阶段来看,我国民族问题的主要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求更快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的问题上。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在民族问题上的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积极地帮助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们的生活水平明显改善。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生产力发展程度不平衡,尤其是民族地区与内地和沿海等汉族地区在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并且由于种种原因,彼此间的差距还呈拉大的趋势。这种状况的存在,尽管主要是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如果听任差距长期存在下去,势必会影响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因此,千方百计地增加对少数民族的扶持和帮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的自强自立观念和能力,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逐步缩小发展差距,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必须解决的一个战略问题,也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重要途径。

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有哪些?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当前,在我国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的形势下,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进程中,国内民族问题极易引发国际关注和干预,国际敏感热点民族问题极易引起国内反响和回应,民族问题面临复杂而多变的新情况,维护民族团结的任务依然繁重而艰巨。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当家作主,在政治上完全平等,但历史上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所遗留的一些影响并没有彻底消除,一有条件还会表现出来;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不少具体权益方面,尤其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民族之间仍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磨擦;各民族相互关爱、情同手足,共同性不断增多,但由于在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等方面相互了解不够,加上地区、城乡、民族之间人员流动加快,误会、纠纷不时出现;民族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但由于有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执行政策片面偏颇等原因,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事情时有发生;和平、发展、合作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但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实行西化和分化的政治图谋一刻也没有放松,与国内民族分裂势力遥相呼应,处心积虑地利用所谓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加紧对我进行渗透、分裂、破坏和颠覆活动。

九、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十、什么是民族特点?

民族特点是指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艺术、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心理素质等方面的特点。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改变而不断变化,尤其在社会形态更替时期,这种变化更为明显。形成民族特点的原因很多,主要是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民族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内容,民族发展的历史等。马克思主义历来重视民族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充分照顾民族特点,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民族特点相结合。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民族纲领及其政策,必须根据民族特点,根据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情况制定。忽视或夸大民族特点,都不符合马克思主义,都会在实际工作中犯下错误。只有正确认识民族特点,从民族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各民族的特点完全地恰当地统一起来。

十一、什么是民族歧视?

民族歧视是指按照民族的成份划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限制和侵犯民族的基本权利的现象。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民族歧视成为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十二、什么是民族政策?

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控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从内容来看,有政策原则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如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具体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对涉及民族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体的规定,如我国对民族省区实行一些有别于一般省市的财经政策,对少数民族公民在生育、升学、就业和干部选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等等。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它是党和政府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三、我国民族政策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的民族政策是我们党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具体的国情制定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行动准则。它的主要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实质的根本体现,是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总原则和总政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在我国,民族不论大小,不论社会发展程度如何,在一切权利上都是完全平等的,在承担义务上也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民族有任何特权,禁止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禁止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2)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用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这一重要论述和重大要求为我们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科学指导。

(3)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体的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进步与繁荣,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发展是各民族自身发展的基础,也是民族关系良性发展的基础。因此,国家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如给予优惠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实施对口支援与合作等等,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4)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之一。党和国家坚持从战略高度来看待这一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根据民族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专业院校以及社会实践等多种渠道,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主义事业的快速发展。实践证明,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加强党的领导,做好民族工作,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和国家统一的有效途径,是使社会主义事业在各民族中扎根和取得胜利的可靠保障。

(5)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是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每个民族的语言文字都可以得到使用与发展。国家提倡和鼓励在同一地方工作、生活的各族干部群众互相学习彼此的语言文字。

(6)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干涉这种自由。对于忽视民族特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有关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予以约制。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强制任何人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每个信教或者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十四、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从一国范围来讲,要求国内民族一律平等;从世界范围来讲,全世界所有的民族完全平等。民族虽然有大有小,有的先进,有的落后,但决不能以此来划分优劣、贵贱。大民族与小民族、先进民族与落后民族,在权利和地位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第二,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平等。就是说,各民族不仅在法律上、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实行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也要平等。实现各民族权利的平等,一方面要禁止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另一方面要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禁止对少数民族的任何压迫和歧视行为。

第三,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不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要采取措施,尽最大的努力,来帮助相对后进的民族实现平等权利。真诚地、无私地和长期地帮助原来受压迫的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帮助他们赶上先进民族的发展水平,消灭因历史等原因造成的民族之间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进步繁荣。

第四,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都是不存在的,二者是统一的。各民族在充分行使平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维护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义务。

十五、怎样理解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在我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是否相同,社会地位一律平等,享受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汉族和少数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一律平等;任何民族都没有特权,任何民族的权利也没有被限制;民族平等不仅包括政治、法律上的平等,而且包括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平等。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民族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全国少数民族应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都提供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少数民族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和辩护。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各少数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

为照顾少数民族在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国家专门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为防止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党和政府对新闻、出版、文艺、学术研究等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明确的要求。刑法专门设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可以进行刑事处罚。为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少数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办法;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由本民族成员自己决定,别的民族和个人不得干预,更不能以行政命令强迫改革。

十六、我国的民族团结政策包含哪些内容?

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友好和互助、联合的关系。它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党和政府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行为。

第二,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从内容来看,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就实质而言,民族团结是有特定内容的团结,主要是各民族中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团结。

第三,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祖国的现代化进程。

第四,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我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十七、怎样理解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重大原则。加强民族团结,就是要搞好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大力加强“三个离不开”的宣传教育,全面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依法保障城市和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的正当权益,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在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我国现阶段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理这类矛盾和问题,必须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建立健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长效机制,努力把各类突发事件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国际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人权”等旗号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活动,必须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通过各种手段对我国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

十八、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目前,我国已建立一百五十五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一百二十个自治县(旗)。此外,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截至2009年底,国家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098个民族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十九、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坚持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需要;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需要;是贯彻执行好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搞好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需要;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需要;有利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

二十、国家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就是要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出发,尊重各民族的生活方式,不能因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就歧视或侮辱他们;一个民族某种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由该民族的干部群众去决定,别的民族或个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任何民族不能以本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或要求别的民族,也不能以个人的好恶去对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与风俗习惯有关的事情。同时,对于一个民族而言,符合社会进步要求,有利于民族自身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风俗习惯,应继续保持并发扬;影响或阻碍民族自身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风俗习惯,应根据本民族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逐步引导进行适当和必要的改革。

二十一、如何惩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二、司法机关应向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提供哪些帮助?

为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诉讼权利,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要求在诉讼中对少数民族给予必要的帮助。《刑事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活动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十三、维护民族团结的根本保证是什么?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维护民族团结的根本保证。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只要我们牢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政治势力可以挑拨我们的民族关系,我们的民族团结统一在政治上就有充分保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民族团结是全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团结,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始终能够根据我国国情和民族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与时俱进地完善民族工作指导思想和政策体系,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民族团结之路。新时代民族团结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亟待妥善处理应对。为此,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加强民族团结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培养使用“明辨大是大非的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的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的感情特别真诚”的好干部。要把加强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统筹起来,使之成为富裕一方、团结一方、安定一方的坚强战斗堡垒。

二十四、什么情况下公民可以变更其民族成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此处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此处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生父或者生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二十五、公民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一式四份;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填报并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填报并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填报并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及公民的生(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如无《出生医学证明》,需开具公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填报并签署的《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三)公民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如无《出生医学证明》,需开具公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

(四)公民的生父、生母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六、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旗、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以公文形式报盟、市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旗、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盟、市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批意见书》),并反馈给旗、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的,经盟、市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四)旗、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书》抄送旗、县(市、区)公安部门。

(五)旗、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五个工作日内将民族事务部门《审批意见书》报盟、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盟、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人口信息系统解锁,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民族事务部门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存档,派出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二十七、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情况怎么办?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更正其民族成份。户籍派出所将申请人的更正申请书或派出所误登说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变更更正审批表逐级报盟、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批,盟、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将人口信息系统解锁后,户籍派出所更正公民民族成份并将审批材料存档。

二十八、《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对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方面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处理工作;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公民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国家鼓励民族自治地方逐步推行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的“双语教学”,扶持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教材的研究、开发、编译和出版,支持建立和健全少数民族教材的编译和审查机构,帮助培养通晓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教师。

二十九、《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对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书写、挂放有哪些规定?

社会市面用文(字)是指自治区境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武装力量和中央及外省区驻我区各单位的名称,需要社会公知并且用文字表示的标志,其中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信纸、会标、公告、票据、证件、须知、营业执照、奖状、锦旗、时刻表、机动车辆等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并写,宣传栏、标语、广告、产品说明书、商标、装璜、表册、标价、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记等,也要体现民族特点,逐步做到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社会市面用文(字)的书写、挂放按下列规定:

(一)横写的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领导同志用汉文题字(词)的名牌,也要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并按上述规定排列。

书写、刻字、制作所使用的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原材料必须相等和统一。(来源:法宣在线)

来源:赤峰机关党建

编辑:孙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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