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811-2022头盔标准(GB811-2022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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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术语和定义、种类、形状和规格、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
本文件不适用于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者佩戴的头盔,也不适用于职业用安全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410—2008 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的测定
GB/T 3978 标准照明体和几何条件
GB/T 3979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T 18833 道路交通反光膜
PANTONE 标准色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helmets for motorcyclists and electric bicyclists
在事故中降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部伤害的装具。
3.1.1
壳体 shell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外层结构,呈现头盔的基本形状。
3.1.2
缓冲层 protective padding
吸收冲击能量的适体垫层。
3.1.3
舒适衬垫 comfort padding
保证头部佩戴舒适的衬垫。
3.1.4
佩戴装置 retention system
保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牢固地佩戴于头部的部件。
3.1.5
护目镜 goggles
遮挡眼面部又不影响观察的眼面部防护部件。
3.2
护目镜透过率 luminous transmittance
透过护目镜可见光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
3.3
雾度 haze
透过试样而偏离入射光方向的散射光通量与投射光通量之比,用百分数表示(对于本方法来说,仅把偏离入射光方向2.5°以上的散射光通量用于计算雾度)。
[来源:GB/T 2410—2008,3.1]
3.4
头型 testing headform
检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时,模拟人头部几何外形和力学性质的头部模型。
3.5
基础平面 basic plane
通过左右外耳孔中心和试验头型眼眶下缘的一个平面,如图1中0-0´平面。
图 1 基础平面(0-0')侧视图
3.6
参考平面 reference plane
平行于基础平面并距基础平面以上一定距离的平面,如图2。该距离X由头型型号决定。
X——基础平面与参考平面的距离;
Y——参考平面与头顶的距离。
图 2 参考平面
3.7
对称平面 vertical median plane
通过试验头型的顶点,垂直于基础平面并将试验头型分为两个对称部分的一个纵向平面。
3.8
保护区 protect section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保护头部的范围。
3.9
试验区 testing section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及耐穿透性能的检验范围。
4 种类、形状和规格
4.1 种类、形状
4.1.1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以下简称头盔)按适用对象分为 A 类盔、B 类盔两类。A 类盔为 摩托车乘员头盔,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和电动自行车乘员;B 类盔为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仅适用于电动 自行车乘员。
4.1.2 头盔按形状分为 1 类盔、2 类盔、3 类盔。1 类盔形状为全盔,2 类盔形状为 3/4 半盔(春秋盔)、
3 类盔形状为 1/2 半盔(夏盔),如图 3 所示。各类头盔的种类、形状和适用对象应符合表 1 规定。
a) 1类盔(全盔) b) 2类盔(3/4半盔) c) 3类盔(1/2半盔)
图 3 头盔形状
表 1 头盔种类、形状和适用对象
4.2 规格
头盔根据头围尺寸分为特小、小、中、大、特大五个规格,头盔规格、头围尺寸及对应的头型型号 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头盔规格、头围尺寸及头型型号
5 要求
5.1 结构
5.1.1 结构组成
头盔结构包括壳体、缓冲层、舒适衬垫、佩戴装置、护目镜等,不同分类头盔需具备的结构组成应 符合表3规定。
5.1.2 壳体
5.1.2.1 材料和覆盖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a)使用质地坚韧,具有耐水、耐热、耐寒并能吸收冲击能量的材料制成; b)覆盖 5.2.1 所规定的保护区。
5.1.2.2 外表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a)表面坚固、平滑,边沿圆钝;
b)外表面无高度超过 5mm 的硬质突出物,但容易脱落的部件不在此限内,并且不包括以下情况: 固定眼镜的装置,固定镜片的装置。所有硬质突出物应倒圆角,高度不大于 2mm 时,突出物的 最小倒角半径为 1mm;高度大于 2mm 时,突出物的最小倒角半径为 2mm;
c)头盔铆钉成辐射状,突出部分不超出头盔外表面 2mm;
d)壳体外表面应有总面积不小于 3200mm2、逆反射系数不低于 70cd/lx·m2 的反光材料,且在左、 右、后三个方向可见。
5.1.2.3 内表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a)内表面无长度超出 2mm 且半径小于 1mm 的突出物及尖锐物体;
b)无任何朝里的尖锐棱边。
5.1.3 缓冲层
缓冲层应符合以下要求:
a)使用具有缓冲性能、能吸收碰撞能量、对人体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
b)形状、规格尺寸适体,佩戴不移位;
c)覆盖5.2.1所规定的试验区。
5.1.4 舒适衬垫
舒适衬垫应符合以下要求:
a)使用体感舒适、吸汗、透气、对皮肤无毒、无害的耐用材料制成;
b)保证头盔佩戴的舒适性。
5.1.5 佩戴装置
佩戴装置的部件应永久与佩戴装置或头盔连接,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如果佩戴装置包括下颔系带,该系带宽度不小于 20mm;
b) 如果佩戴装置有双 D 环、滑动棍等系紧装置,在佩戴装置调节时,需保留其足够的调节余量;
c) 佩戴扣等快卸装置的打开方法简单易行,并能防止可能产生的误操作,打开机构所用的推杆、 按钮或其它部件为红色或橙色,只有在有意识操作时才能被打开;
d) 如果固定系统设计为通过对某一部位施加压力造成释放,则在该部位的运动线路上直接用一个 直径为100mm的硬球以100±5N力按压时,系统不会释放;
e) 所有的锁扣装置按6.8试验后,在不使用任何工具的情况下,30s内需能打开。
5.1.6 护目镜
护目镜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由满足透光性能和冲击强度性能的材料制成;
b) 打开镜片至最高位置,按照图4中护目镜打开位置的MN连线与水平线夹角不小于5º;
c) 护目镜开合过程中,能保持非人工外力作用下的定位功能。
中央垂直轴
图 4 护目镜打开位置
5.2 性能
5.2.1 保护区及试验区
5.2.1.1 A1 类盔、A2 类盔、B1 类盔、B2 类盔:保护区应覆盖图 5 中的 ACDEF 包线以上部分;试验区 应覆盖图 5 中的划线区域。不同规格头盔的保护区和试验区范围尺寸应符合表 4 规定。
图 5 A1 类盔、A2 类盔、B1 类盔、B2 类盔保护区及试验区
表 4 不同规格尺寸头型的保护区和试验区范围尺寸
5.2.1.2 A3 类盔、B3 类盔:保护区应覆盖图 6 中 A-A´线以上的区域;试验区应覆盖图 6 中的划线区 域。
5.2.2 头盔质量
按照6.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头盔质量(含附件)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头盔质量最大限值
5.2.3 头盔视野
按照6.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左、右水平视野应不小于105°,上视野应不小于7°,下视野应不 小于45°。
5.2.4 头盔护目镜
5.2.4.1 冲击强度性能
按照 6.5.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护目镜应不破碎或者破碎后不出现边缘角度小于 60°的碎片。
5.2.4.2 可见光透过率
按照6.5.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护目镜视野区域内的可见光透过率应大于或等于85%。
5.2.4.3 雾度
按照6.5.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护目镜视野区域内的雾度应小于或等于2.5%。
5.2.4.4 耐磨性
按照6.5.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护目镜应无明显的破损、凹陷等损坏;按照6.5.2规定的方法复测 护目镜的雾度,应小于或等于10%。
5.2.5 刚度性能(此项试验只适用于 A1 类盔、A2 类盔、B1 类盔、B2 类盔)
按照6.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 630N 的作用力下,沿试验轴的形变量与初始载荷 30N 的形变量相差不大于 40mm; b)逐渐卸载恢复载荷为 30N 时,所测得的形变量与初始载荷 30N 的形变量相差不大于 15mm。
5.2.6 固定装置稳定性
按照6.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头盔不应与头型分开。
5.2.7 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性能
按照6.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不应出现系带伸长量超过25mm或撕裂撕断、连接件脱落及搭扣松脱 的现象。
5.2.8 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
以传递到头型上的加速度及其作用时间进行衡量,试验按照6.9规定的方法进行。
a)A1类盔、A2类盔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加速度峰值小于或等于300g;
——加速度超过150g的作用时间小于或等于4ms; 试验完成后,壳体不应有碎片脱落(容易脱落的部件除外)。 b)A3类盔、B1类盔、B2类盔、B3类盔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加速度峰值小于或等于400g;
——加速度超过200g的作用时间小于或等于2ms(加速度峰值均不超过300g时,此项不作要求);
——加速度超过150g的作用时间小于或等于4ms; 试验完成后,壳体不应有碎片脱落(容易脱落的部件除外)。 注:g=9.80665m/s²
5.2.9 头盔耐穿透性能
按照6.1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钢锥不应穿透头盔与头型产生接触。
6 试验方法
6.1 实验室环境条件
温度 21℃±5℃,相对湿度 40%~80%。
6.2 头盔结构、规格尺寸、保护范围测试
6.2.1 测试工具
分度值不大于0.5mm的长度测量器具、水平仪、分度值不大于0.1°的角度测量器具及表2规定的试 验头型。
6.2.2 试验步骤
目测检查头盔的组成、结构。用长度测量器具检测壳体内、外表面的连接件、下颔系带宽度,用角 度测量器具检测镜片的最高打开位置。
裁取总面积不小于50mm×50mm的反光材料,按GB/T 18833方法测试其逆反射系数。 将头盔佩戴到相应规格的头型上,在头盔顶端加 5kg 载荷,使头盔的前额边缘与头型的参考平面
一致并满足上视野要求,测量头盔的保护范围,并标出试验区,检查形状、尺寸是否适体,确认头盔的 规格尺寸。
6.3 头盔质量测试
6.3.1 测试工具
分度值不大于 0.01kg 的称重设备。
6.3.2 试验步骤
称量并记录头盔质量,按 kg 计,取小数点后二位有效数字。
6.4 头盔视野测试
6.4.1 试验装置
由角度标尺、头型及头型固定架等组成。
6.4.2 试验步骤
对于被测头盔型号中具有不同规格的,选用最有可能得到不好结果的规格进行测试。按6.2.2要求 把头盔正确地佩戴在合适的头型上,检查下述三个方向上被限定的视野范围内是否有任何阻挡视线的部 件:
a)左右视野(水平视野):二面角的两个部分与头型对称平面成对称关系并位于参考面与基础面 之间,这些二面角均由头型对称平面与对称平面形成的角度不小于105º的垂直面构成,其边为 直线LK(图7和图8);
6.5 头盔护目镜性能测试
6.5.1 护目镜冲击强度性能测试
6.5.1.1 试验装置
穿孔器质量:0.3kg±10g; 穿孔器的锥角:60º±1º; 穿孔器的锥尖半径:0.5mm; 落锤质量:3kg±25g;
试验装置应设计成穿孔器能在头型上方大于或等于 5mm 的位置停止。
6.5.1.2 试验步骤
将配有护目镜的头盔按6.2.2的要求佩戴到相应规格的头型上。将穿孔器垂直置于头型上方,且与 镜片对称面的K点垂直并接触,将落锤从 1m±0.005m 的高度冲击穿孔器的顶部 (高度是穿孔器的顶部 表面至落锤下部表面的距离) 。
6.5.2 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和雾度性能测试
将被检验护目镜置于测量装置上,在6.4.2规定的视野区域内,在护目镜上任选三点进行检验,各 点间距不小于75mm,按GB/T 2410—2008中第7.2条的方法测试护目镜的可见光透过率和雾度。
6.5.3 耐磨性测试
将试样安装在落沙试验设备的转盘上,要测试的区域不超出转盘,转盘的轴线与沙子方向成45°± 3°角度。转盘以250 rpm±10 rpm速度旋转,将3kg粒度为0.5mm~0.7mm的石英砂通过重力管从1650mm
±15mm 的高度掉落到要测试的样品上,如图10所示。
6.6 刚度性能测试
6.6.1 将头盔放置在 2 块平行板之间,用已知的负荷加到纵轴(图 11 中 L L)或横轴(图 11 中 T T) 上,最初的负荷为 30N,保持 2min 后,测量两个平行板之间的距离,然后每 2min 载荷增加 100N,直到 施加的载荷为 630N 为止,保持 2min 后,测量 2 块平行板之间的距离,随后将作用在两块平行板上的载 荷以每分钟减小 100N 直到减小到 30N,测量两平行板间的距离。
6.6.2 纵向轴和横向轴测试时,应使用两个不同的头盔进行。
图 11 刚度性能测试
6.7 固定装置稳定性测试
6.7.1 试验装置
由架体、头型、砝码、引导装置与释放装置等组成,如图12所示。
图 12 稳定性试验台
6.7.2 试验步骤
将头盔按6.2.2规定佩戴到相应的头型上。如图13所示,将引导装置与释放装置(总质量为3kg± 0.1kg)的挂钩挂在头盔后部中间的外壳上。将10kg±0.01kg的下落物体(砝码)从高度为h的高处释放, 沿导轨自由坠落,导轨装置应保证冲击速度不小于理论值的95%。对A1类盔、A2类盔、B1类盔、B2类盔, h为500mm±10mm;对A3类盔、B3类盔,h为175mm±10mm。
6.8 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测试
6.8.1 试验装置
由固定架、头型、标尺、砝码、加载机构及模拟下颏装置等组成,如图13所示。
6.8.2 试验步骤
将头盔按6.2.2规定佩戴在相应的头型上,系带穿过模拟下颏并系紧。按照表6施加初载荷,维持30s, 随即确定标尺起始零位。在1min内,缓缦将载荷加至表6规定的试验载荷后,维持2min,随即读出标尺 指示的伸长量。
6.9 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试验
6.9.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由碰撞试验台及分析记录仪组成。
6.9.1.1 碰撞试验台
由坠落引导装置、释放机构、头型支撑装置、装有单轴加速度传感器或者三轴加速度传感器的头型、 砧、砧座及座基等部件组成,如图14a)和图14b)所示,其主要部件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头型
由近似人体头部频率响应的结构及金属材料制成,频率响应1400Hz以下平坦,最低共振频率为 2500Hz。头型分A、E、J、M、O五种,应符合表7规定。头型的总质量包含传感器及连接件,其中,传感 器及连接件的质量不大于头型总质量的25%,在头型的重心安装有加速度传感器。采用单轴加速度传感 器时,传感器敏感轴应调整到垂直方向5º以内。参考平面以上头型形状及尺寸应符合附录A规定,参考 平面以下头型形状及尺寸应符合附录B规定。采用单轴加速度传感器的头型,参考平面以下部分的尺寸 应大于或等于44.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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