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年间的婚姻观念(透过夷坚志一书)
《夷坚志》是继《搜神记》之后的一大文言志怪小说集,作者是南宋时期的洪迈,在此书中,其故事虽然都显得荒诞离奇,但是都是基于宋代百姓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来着手描写的,其中有许多故事反映了当时宋人的婚姻观,有对传统婚姻形态和主流意识的顺从,也有展现新的婚姻观的故事,史学界也多有将《夷坚志》作为史料来佐证自己的观点,具有较高的历史研究价值,故从中我们可以分析得到宋代的婚姻观,主要是宋代的“合离”和改嫁缘由,并分析为何会产生这样的婚姻观。
一、从《夷坚志》看宋人的“合离”和改嫁
《夷坚志》里记载了颇多宋人“合离”和妇女改嫁的故事,其情由不一,但是结合当时的史料,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宋代的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地位虽然处于不平等地位之上,但是妇女一方,在婚姻中也有了较大的自主权,与前朝相较是一大进步。
1、宋人婚姻的好聚好散:合离
在古代封建社会时期,婚姻破裂有三种方式:休弃、义绝以及合离。其中休弃是夫家以妻子犯了“七出之条”为由而被休弃,这时候夫家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对妇女来说极为不公,而义绝是由于妻子杀害夫家之人而被官府强行判离,但是并未补充条例说丈夫一方杀害妻族会被判离,也是出于保护夫族之利益。但是“合离”不一样,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等其他原因,以和平的方式类似近代协议离婚的一种婚姻终结方式,相对于休弃和义绝来说,合离的夫妻双方处于同等地位。
从宋代的《宋刑统》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低离者。”宋人知晓,强扭的瓜不甜,若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再勉强两方一起只会伤了两家的情分,所以给了双方可以重新选择的机会。而“合离”的提出,不仅可以是男方,女方也可以,并且这种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但是其中最能体现宋代女性地位在婚姻中有较大的自主权的,当属妇女拥有一定的离婚权,如宋律规定:“己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丈夫若因犯罪而被发配,妻子可以提出离婚,与前朝相较,给了妇女可以“合离”的权利,这是时代的一大进步。当然,妻子主动提出离婚,在世俗中名为“弃夫”,但是在律法上,还是归属于“合离”的范畴,如《义妇复仇》一篇中:“簿每旦诣殿住香,僧伪信与其妻,置炉下,簿见话,妻不能明,讼离之。”妻子主动上诉离婚,亦属于合离。
同样由妻子提出来的离婚的故事还有很多,再如《王八郎》中因王八郎与人苟合,厌恶其妻,王八郎妻遂主动“弃夫”:“妻在家稍资卖器物,悉所有藏匣中……王复归见之,愈怒曰:‘吾与汝不可复合,今日当决之’,其妻曰:‘果如是,非告于官不可。’”但是只能判决为“合离”:“即执夫袂,走诣县,县听批离而中分其资产。”可见,虽然婚姻解除方式多了合离一种,宋代妇女在婚姻中也有了较前朝更大的自主权,但是假若丈夫借口不同意合离的话,其婚姻仍旧难以解除,因为总的来说,宋代的婚姻法维护的还是夫族的权利。
2、再次追求幸福的权利:改嫁
宋代的婚姻解除关系的很多,但是妇女在归宗之后总会再嫁,所以宋代妇女改嫁是普遍存在的,据统计,光是在《夷坚志》中记载宋代妇女改嫁的故事竟达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的有6人。而翻阅同时代的其他史料中,宋代妇女改嫁的事例更是比比皆是,宋代妇女因离婚或夫死而改嫁,这也是研究妇女在夫家中的地位重要证明之一。
从皇亲贵族到文武百官,再到平民百姓,每一个阶层中都出现了大量妇女改嫁的例子,时人不以为耻,反而司空见惯。如“先天下之忧而忧”的北宋名臣范仲淹,其母在其父死后改嫁:“仲淹二岁而孤,母更适长山朱氏,从其姓,名说。”但是范仲淹不以为然,反而事母至孝。而除此之外,北宋的另一政坛明星王安石家中也曾有人改嫁:荆公知其子失心,念其妇无罪,欲离异之,则恐其误被恶声,遂与择婿而嫁之。”王安石知道离婚之事是儿子的过失,不仅不为此怨愤,还主动为儿媳选婿。社会上层阶级的士大夫阶层都尚且如此,更何况平民百姓。除此之外,赵家宗室也对妇女改嫁持赞同之态度:太祖亲妹“初适米福德,福德卒……再适忠武军节度使高怀德,赐第兴宁坊。”,可见在宋朝一代,朝野上下都不曾歧视妇女改嫁,反而还鼓励妇女改嫁。
从上可知,“合离”和改嫁之事在宋代为常见之事,《夷坚志》中关于此类故事记载颇多,也足以证明时人对此事是不忌讳的,这就从侧面证实了宋代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还以法令形式保护了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利。
二、宋代婚姻观的形成原因社会意识形态的形成,离不开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的引领,宋朝自是也不例外。宋朝作为我国古代科技、经济最为鼎盛的一个朝代,深深影响了其开放宽博、重利趋财的理念的形成,宋人张端义曾说过:“晋人尚旷好醉,唐人尚文好狎,本朝尚名好贪。”可见宋人对于财富的渴望,而宋人婚姻观的形成,也这样特殊的历史背景有关。
1、商品经济的发展
从记载来看,宋代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高,在当时属于世界的前列,而宋朝的历代统治者也都很重视理财求富的举措,如宋太宗曾下诏督促官员们研究理财求富的道路,宋神宗则颁布了尤先理财的诏令。统治者的重视使得宋代商业很快就繁荣起来,钱庄、纸币等出现就足以证明宋代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商品经济的发达促使宋代婚姻重财之风盛行,在《司马氏书仪》中说道:“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可见当时婚姻也日趋商品化了。
婚姻商品化的后果之一就是婚姻的解除关系事例的增多,以利结合者,终将因利而分。如《赵希哲司法》书中记载到:赵希哲“娶南城董宗安之女,获槽试文解,旋该绍熙覃恩出官,初调某主簿,利心忽起,妄以他事离其妻,再娶富室周氏,大获妆仓。”赵希哲因为利益娶了第一个妻子,也因为更大的利益娶了第二个妻子。由此可见,当时商品经济的发达,时人也越来越重视财富的作用,婚姻也成了获取利益的筹码。
2、厚嫁之风的形成
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王朝,没有哪一个朝代像宋代一样,堂而皇之地把一部分的娘家财产作为女子的嫁资,并真正落实到实处,如《名公书判清明集》曾记载了这样一个判决:“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在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未及嫁者则别给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更没有那个朝代将女子的嫁资作为独立性资产独立于夫家财产之外,宋代律法对于女性嫁资的保护使得宋代的厚嫁之风越吹越猛烈。丰厚的妆奁使得女子在婚姻生活中充满了底气,也使妇女有了一定程度上合离和再嫁的自由权力。
而在宋代律法中,再嫁的女子比出嫁初嫁的女子嫁妆更为丰厚,除了初嫁时的嫁妆是女子自己独立掌管之外,父母亲族还会再给一份价值不菲的嫁妆,如范仲淹就曾为义庄规定: 范仲淹: “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
丰厚的妆奁给了女子充足的底气再嫁,真宗时期,为了争娶富孀柴氏,当朝两位宰相闹得不可开交,可见当时厚嫁之风的影响,也可见宋人对于财利的渴望,为此甚至不顾体面大打出手。
3、士大夫阶层倡导
曾经以为宋代程朱理学的出现会使当时的女子深受压迫,然而恰恰相反,当时的宋朝思想界的主流对于程朱理学都是持不赞同乃至抨击态度的,认为其不符合社会实际。从《宋史》中我们可以得知:“道学盛于宋,宋弗究于用,甚至有历禁焉。”可见当时宋代皇帝并未将程朱理学放在眼里,并将其作为统治思想。虽然程颐本人曾说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然而事实上他本人对妇女改嫁也未曾那么反对,曾说过:“出妻令其可嫁。”他还支持心寡的外甥女改嫁:“女兄之女又寡,公耀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归,嫁之。”连著名的理学家都如此认为,何况平民百姓。
当时的士大夫阶级母亲改嫁的例子俯拾皆是,他们照样事母至孝,安心奉养其终年,可见当时士大夫阶层对于妇女改嫁之事的支持和认同。如宋朝的司农少卿朱寿昌:“而所生母被出。及长,仕于四方,孜孜寻访不逮,治平中,官至正郎矣。或传其母嫁与关中民为妻,寿昌即弃官入关中,得母于陕州。士大夫嘉其孝节,多以歌诗美之。”而上文中提到的王安石为儿媳的再嫁选婿,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妇女改嫁之事。
而当时妇女的之所以改嫁,除了其中一部分是因为丈夫死亡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与丈夫感情不和而合离再嫁的,虽然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但是《宋史·礼志》中也规定道:“宗室离婚,委宗正司审察,若……不相安,方听。”《续资治通鉴长编》中也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诏赐扬王妇崇国夫人冯氏为希真凝寂,赐紫衣,法名守冲,居瑶华宫。冯氏在元丰中以扬王不睦听离,送瑶华宫,未赐法师名号,故有是命。”可见在宋代,以礼法道义为要的士大夫是支持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合离的。
作为当时社会上层阶级的士大夫阶层,对于民间舆论有着引领作用,他们以身作则,不曾歧视当时改嫁的家人,对其抱有支持和鼓励的态度,所以当时的民间也很快接受了“合离”以及妇女改嫁的观念。
三、小结
综合来看,我们可以从《夷坚志》中看宋人的“合离”和改嫁,宋人并不忌讳这两点,甚至还以法令的形式来保护妇女“合离”以及改嫁的权利,显然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关。宋朝商业的发展促使宋人好名好利,甚至可以把婚姻当做筹码获取财富;而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宋代厚嫁之风的形成演变,促使婚姻日益商品化;士人阶层的鼓励支持态度也促进了民间对于合离和改嫁的态度的转变。
但是深究起来,我们可以看到,宋代的婚姻法主要的保护对象还是男性,在不侵犯男性利益的前提下,他们在婚姻中给了女性一些自主权,看似是提高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实际上双方还是处于不平等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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