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要不要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在行动)
2月28日,在东川区纪委、区检察院的监督下,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执法,对1277公斤有毒有害的猪头肉进行销毁。
据悉,铜都街道大寨村的杨某某、谢某某从事卤肉加工生产和批发,为了牟利,竟然不顾是否会给人体带来危害,使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工业松香给猪头肉拔毛,卤煮过程中,采用亚硝酸盐提色。2021年7月,接到群众举报后,区公安局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对1277公斤涉案猪肉、涉案工业松香和亚硝酸盐以及加工工具给予没收和销毁。
杨某某,谢某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舌尖上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该起案件的查处,充分展现出司法机关的责任和担当,彰显了东川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犯罪的决心和“零容忍”的态度。
据介绍,工业用的松香主要适用于油漆、造纸、橡胶制造等。因为其常常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以及氧化后产生的过氧化物会严重影响人体的健康。亚硝酸钠是一种工业盐,虽然和食盐氯化钠很像,但有毒,不能食用。亚硝酸钠有较强毒性,人食用0.2克到0.5克就可能出现中毒症状,如果一次性误食3克,就可能造成死亡。亚硝酸钠中毒的特征表现为紫绀,症状体征有头痛、头晕、乏力、胸闷、气短、心悸、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口唇、指甲及全身皮肤、黏膜紫绀等,甚至抽搐、昏迷,严重时还会危及生命。
记者:吴晓丽 伍洲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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