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晋江知名作者与晋江解约(晋江告飞卢)
因认为“飞卢小说网”创作大赛中经营的百余部网络小说作品名称均含有“花千骨”字样,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飞卢小说网”经营者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12月2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腾飞克公司于“飞卢小说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1010元。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蹭《花千骨》便车 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晋江公司诉称,其经营网络文学创作网站,其签约作者果果创作的文学作品《花千骨》由其经营,进行了游戏、电视剧等改编,已为广大的消费者知悉并获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花千骨”作为原著女主角的名字,随着《花千骨》版权的不断开发,该名称已经成为显著性用词,作为一种无形知识产权,代表着原告公司和作者提供的小说产品的特性,已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被告亦经营网络文学网站,与原告系同业竞争者,在其经营的“飞卢小说网”上通过举办盈利性质的同人小说创作大赛,经营了100多部作品名称含有“花千骨”字样的网络小说,该行为系使用原告特有商品的名称,通过搭便车的行为获得非法收益,并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以获取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飞克公司在其经营的“飞卢小说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1010元。
被告认为原告公司无法证明作者真名与笔名之间的对应关系
被告腾飞克公司辩称,晋江公司无法证明原作者真实姓名与笔名之间的对应关系,主张其商品为知名作品,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网页截图及百度百科内容等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晋江公司称其阅读内容或作品借电视剧产生热销,影视作品著作权并非晋江公司所有,其行为才是搭便车,腾飞克公司为男频网站,晋江公司网站为女频网站,两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晋江公司网站中也有男频内容,但是倾向于男同类型的居多,双方间的世界观完全不同。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8101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作者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与晋江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创作并发表在晋江公司经营的网站上的文学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包括影视、图书、游戏、玩具等衍生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代理签约的权利授予晋江公司,晋江公司依约定比例向江晨舟支付收益。
2013年3月,作者江晨舟与晋江公司签订协议,将签约作品《花千骨》的独家电子版权授予晋江公司,授权期限至2017年3月。晋江公司经营的jjwxc网站自2008年12月31日首发连载了涉案作品《花千骨》小说。2009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经晋江公司代理签约,涉案作品《花千骨》出版为图书、改编为同名游戏及热播电视剧《花千骨》。
同时,晋江公司网站中《花千骨》小说非VIP章节点击量从160余万至1200余万不等;百度百科“花千骨”词条载明该剧改编自Fresh果果同名小说,该剧荣获2015年国剧盛典年度十大影响力电视剧;《北京青年报》等各大媒体网站载有关于江晨舟作为《花千骨》电视编剧的个人专题报道;爱奇艺网站中《花千骨》电视剧简介中有该剧改编自Fresh果果同名小说等内容;齐鲁网刊载的《花千骨》电视剧开机宣传文章中有江晨舟与赵丽颖的合影;当当网中由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花千骨》小说图书销售链接有评论55551条;经晋江公司签约,《花千骨》小说出版泰文版;《人民日报海外版》载有电视剧《花千骨》开播首日收视率“破1”,视频网站上线24小时点击量破2亿,剧终当晚市场占有率50%,创下收视记录的报道。
晋江公司作为作品《花千骨》的申请单位,获2016年北京市提升出版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及2016年度北京地区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奖励扶持项目专项资金。晋江公司据此主张“花千骨”为其经营的知名作品特有名称。
原告晋江公司于2016年11月发现,腾飞克公司经营的“飞卢小说网”中载有107个作品名称中包含“花千骨”字样小说阅读链接。经查,其中9部作品为相应作者与腾飞克公司签约的A级收费阅读作品,其余98部作品亦属腾飞克公司欲择优筛选签约的作品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晋江公司及腾飞克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为晋江公司签约作者,其小说作品《花千骨》为晋江公司签约作品,晋江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相应经营权益。
涉案作品《花千骨》为首发于晋江公司网站的原创作品,于晋江公司网站中的点击量较高,曾获北京市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出版的相应图书销量显著,该作品另被改编为电视剧、游戏等衍生产品,且据其改编的同名电视剧《花千骨》收视率和知名度较高。作品名称“花千骨”非现有通用词汇,具有独特性,经晋江公司经营使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的识别度较高,故小说作品名称“花千骨”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对于“飞卢小说网”中9部名称中包含“花千骨”的A级签约作品,为腾飞克公司与作者共同提供且共获收益,二者共同实施了使用晋江公司享有权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其余98部作品,为腾飞克公司择优筛选签约范围,故其对于网站中存在的作品内容是明知应知的,且考虑到涉案作品《花千骨》的知名度,腾飞克公司应知其网站中存在使用他人享有权益的作品名称、搭他人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腾飞克公司仍然予以放任,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构成间接侵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花千骨》知名度和影响力、腾飞克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期间等因素,最终判决腾飞克公司于“飞卢小说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1010元。
宣判后,腾飞克公司提起上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天琪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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