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丧夫改嫁的态度(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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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古代社会,被父系氏族所主导的男女关系中,女性的地位日渐下降,不论是个人生活、社会交往甚至男婚女嫁,都要依附于男性。在历史长河中,贞节是否坚定、是否纯洁,也是自古以来人们评判女子好坏的一种标准,其所谓的道德规范包括:童真、妇贞、从一之贞,其中从一之贞是指不改嫁、不再嫁。
随着社会的发展,贞节观对女性的要求也愈发严格,甚至达到了宗教化的程度,宋朝程朱理学大力提倡女子要遵循“三从四德”,这一荒谬的理论,不仅将女子的思想禁锢在“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牢笼中,而且为后续数百年的女性意识觉醒带上了一个沉重的枷锁。
但在宋代的婚姻记事中,女性改嫁的例子尤多。虽说受到程朱理学所束缚,但其在宋代并不是统治阶级所承认的正确思想,因而在前唐的文化、思想环境的影响下,宋朝对女子改嫁之事并不呈现批判的态度。
一、宋代的贞节观念受大唐遗风影响,对改嫁现象不再苛责贞节观的萌芽期具体是在什么时期,历史学家一直无法定论,但大部分人认为是在春秋时期。父权观念充斥着整个春秋时期,《左传》记载了“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即各有家室的男女,不可以互相生情,否则便有违人伦,而这可以视为早期的贞节观理念。
尽管不同时期,社会民众对贞节观的理解和要求都各不尽同,但大体而言,封建社会所提的贞节观,更多的是封建礼教社会从道德层面束缚女子的一种手段,所谓贞节,即从一之贞,守一人而终,说的更直白点,就是一旦女性嫁人,便不得随意改嫁,古语中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可谓是这种理念的俗语表现。
因此,古代的贞节观,主要指的便是女子的改嫁问题,历朝历代,这都是封建社会要求女子遵守的道德观念之主,并贯穿了整个封建王朝的始终。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大多对待贞节观的社会道德层面,采取粗犷式的态度。
不管女子年龄大小、生存能力,只要能坚定地独守空门,至死不嫁,往往就称之为贞女节妇,更有甚者为之树碑立传,大肆宣扬,将这种行为视为唯一正确的贞节观,并盲目鼓励其他女人效仿,这便是封建社会中两性关系不平等的集中体现,妇女因此遭受的封建压迫堪称残酷。
但到了宋朝,这种理念却大有改变。宋代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让传统的封建礼教思想大受冲击,重礼轻义的思想在贞节观方面也有所表现。不仅是皇帝的敕令诏文,又或者大臣的上谏奏章,乃至文人逸士的诗词作品,大都认为寡妇不必为了所谓的贞节独守空门。
他们认为,守寡行为对生活并无实际帮助,反而束缚人的思想,“肌肠雷鸣无可奈,礼法虽存何足赖”,生活永远比守节更为重要;即便是当时颇具影响力的一方名儒,也对这种观念非常赞同,比如程颐、司马光等人。
二、上至帝王,下至平民,对改嫁不再持鄙夷态度作为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宋朝的皇帝对妇女改嫁的行为,不仅没有明文反对,更多的是表示理解支持。早在北宋初年,宋太祖就曾鼓动左卫将军王承衍之妻乐氏改嫁;宋英宗时期,礼部侍郎因病暴毙,宋英宗也是劝说其妻再嫁良人,从多位君王的态度可以看出,在宋朝,帝王对女妇女再嫁,并没有鄙视的态度,这也导致自上而下的社会风气的变化,传统的贞节观也在帝王亲眷的一身表率中悄然改变,宋朝的公主中便出现多位改嫁者,甚至连皇后,也有再嫁之妇,比如宋太祖的胞妹便改嫁高怀德
“大长公主,太祖同母妹也。初适米福德,福德卒。太祖即位,建隆元年,封燕国长公主,再适忠武军节度使高怀德,赐第兴宁坊。”
在皇帝言传身教的影响下,宋代的士大夫阶层,对待贞节观的态度,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他们不仅在理论上为妇女改嫁制造有利舆论,而且也不乏在实际行动上支持妇女改嫁的行为。比如有士大夫资助改嫁女子,甚至有多人求娶乃至争娶改嫁女子,也有鼓励自己亡夫亲属改嫁的,士大夫对女子改嫁的态度和行动,突破了传统封建礼教的禁锢,反映出宋人更加务实的生活理念。魏泰《东轩笔录》记载了王安石在其儿子死后,帮其儿媳择婿的事情。
“王荆公之次子名为哄,为太常寺太祝,素有心疾,娶同郡庞氏女为妻,妻逾年生一子,以貌不类己,百计欲杀之,竟以悸死。又与其妻日相斗哄,荆公知其子失心,念其妇无罪,欲离异之,则恐其误被恶声,遂与择婿而嫁之”
这一事例说明王安石并不反对女子改嫁,而且,王安石为了给女子改嫁提供理论依据,还提出了“伯鱼妻改嫁”说,借此说明孔子儿媳尚且如此,女子改嫁又有何不可。
在皇帝以及士大夫的影响下,民间对待女子改嫁的态度,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在宋代,夫家尊长也关心并支持寡媳再嫁,考虑更多的仍是儿媳的生活问题,也愿意让她择夫另嫁。宋代出现这种自上而下贞节观念的转变,在整个封建社会都是极为少见的,诸多客观因素促成宋代女子改嫁之风盛行,而且遍及各个阶层:从皇后、公主到一般士大夫,兼之下层百姓之妻女。而这种影响面广泛的社会观念的转变,必然要反映到法律上,特别是朝廷统治者的意识理念变化,自然会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自己的意志贯彻到社会的实际应用之中。所以宋代法律出现了许多有利于妇女改嫁的规定,大多是前代所没有的。
三、宋代律法明文规定女子可以改嫁
在北宋初年,关于女子改嫁社会普遍还是持否认态度的,即便丧夫,也没有老子和孩子需要抚养,也不能轻易改嫁。到了宋英宗时期,汝南郡王认为,不许女子改嫁,不符合天理人道,请求革除旧例,在皇亲国戚的谏言影响下,宋英宗的态度也逐渐动摇,英宗治平年间下诏:
“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少县官已上,即许为婚姻”
虽然仍对改嫁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但毕竟彻底打破了不许改嫁的禁令。宋神宗元丰元年,皇帝下诏:
“宗女毋得与尝娶人结婚,再适者不用此法”
宋神宗的这道诏令,进一步降低了女子改嫁的条件,而且,宋神宗对宗室之女改嫁的对象,如果是官员,就会在已有官职的基础上再升一级,实际上已是公开鼓励官员求娶宗室改嫁女子。
自北宋中期以后,宗室女子逐渐被允许改嫁,法律所规定的改嫁条件,也在不断放松,作为皇家颜面的宗室女尚能如此,民间女子改嫁的自由权,在宗室女改嫁风气的带动下,也逐渐放开。宋带律法对民间女子改嫁的规定并不算苛刻,主要的限制也都符合当时的道德层面的基本约束。
1、男方委妻而去过期不归者,听妻改嫁男子娶妻,但如果长时间在外,根本不回家一同生活,那么大宋律法是允许女子改嫁的。宋真宗时期下诏:
“不逞之民娶妻,给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
直接从法律层面规定,如果男子娶妻,却游手好闲,浪荡过日,无法尽到做丈夫的责任,而妻子也难以维持生计的,允许离婚再嫁,后来又进一步对无赖混混做出了专门的律法条例,不让他们的恶行影响到妻子的政策生活,可以提出离婚改嫁,都受律法保护。
2、丈夫外出不归者,任妻改嫁
南宋时规定:“其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如果男子娶妻,外出三年都不回来,在杳无音信的情况下,默认妻子可以改嫁。
3、缩短丈夫亡后改嫁的时间法律原有“夫亡六年改嫁”三条,哲宗又规定:
“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
逐渐缩短了丈夫亡故女子改嫁需要等待的时间,律法层面尚且允许女子再嫁,家法族规作为律法的补充,也不对女子再嫁进行过多的约束。
范仲淹订立的《义庄规矩》从北宋一直推行到南宋,其规定:
“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二十贯,再取不支”
女子改嫁待遇比男子再娶还要好得多。当时流行的休妻文书,虽属民间文约,但朝廷也认可其法律效力。
《宋义鉴》载:“嫁女者五十千,再嫁者三十千,娶妇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
结语宋代女子改嫁盛行的原因,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许可,在道德观念方面,整个社会的包容度也是很高的,女子改嫁现象也没有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虽然宋朝女子改嫁,其自主权和决定权几乎没有,而且户婚律中的“七出”、“义绝”的规定,使女子的离婚权受到严格限制,但是宋代社会对女子改嫁的宽容、开明态度,却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宋代是一个多元化的时代,但毕竟仍然受封建礼教所桎梏,而在那个看似无情的年代,却也能做出这样颇具人情味的社会改变,本身已经是封建王朝中不可多得的耀眼之光!
参考文献《宋史》《齐家之道》《资治通鉴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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