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财产的划分(关于新婚姻法我想说)
今儿咱们来说说新婚姻法。
首先说明一些前提和条件。第一,我对于婚姻法的了解完全建立在上海做了三年法律援助的经验之上,所以不清楚别的地方是怎么操作的。而且虽然做过不少咨询,但确实没有出庭真的打过离婚诉讼。第二,本文的讨论的全部建立在司法制度有序进行的前提下,我在人人上看到有文章指出因为女方没法实际执行到离婚分割的财产,所以司法解释三不利于女方。这种推论就跟因为我没法让法院执行到别人欠我的钱,所以合同法就对我不利是一样的,完全没有反驳的必要。第三,补充一个基本常识,即使房产证了写了男女双方的名字,分割财产后的结果仍然是一方拿钱,一方拿房子,因为法院不可能帮夫妻把房子卖了,房子本身也不可能在物理上进行分割。第四,有谣言说,按照老早的规定,男方有过错找小三的,女方可以让男方净身出户。这一条完全是扯淡,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反驳。在我国婚姻法的制度下,男方找了小三就必须净身出户的可能性大概和中国男足拿世界杯冠军,或者柯南在今年完结的概率差不多。
大家热烈讨论时所引用的依据完全则是第三步的范畴中展开的。实际上,无论第三步骤中的论据多么有说服力,都只会影响共同财产的分割份额,而不会使个人财产变成共同财产。比如,有文章指出女方在家持家带孩子,付出很多,凭什么分不到房子。没错,即使女方付出很多,那也只能在共同财产中考虑多分一点,如果房子不是共同财产,当然分不到。有比如,有文章指出男人外出找小三,女方凭什么分不到房子,答案仍然是如果房子不是共同,那当然还是分不到。所以只要把分家析产的三个环节分清楚,就不难看出,绝大多数对于司法解释三的批评是不着边际的。
当然强世功和赵晓力并没有犯这个错误,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怀疑和批评的是第一个步骤,或者说是第一个步骤的基础,即凭什么房子是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但是强世功似乎搞错了一个基本常识,他认为“房产不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要变成房产登记人的财产。两个年轻人就很难共同购房。如果要购房,双方也会为用谁的名字登记而发生争执。”实际上,如果两个年轻人共同购房的情况从来没有在任何一次司解中进行规定,因为如果夫妻共同购房的话,房子毫无疑问是共同财产。至于赵晓力,他似乎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制在实际上被取代和放弃了,这一点,我也不知道怎么反驳。因为共同财产制从来没有被放弃,无非是要说清楚哪些是共同财产罢了。而且赵晓力对于继承法的那段评论我觉得还是很令人失望的。
对于第一个步骤还有第三种批评认为,这是保护强者压迫弱者的规定。这也是整个关于司解讨论中最让我吃惊的一个论调。第一个步骤保护了有产权一方,而不利于无产权一方确实不假,但如果说有产权一方就是强者的话,房奴这个词恐怕就不存在了。而且就算有产权一方是强者好了,我也很难想象有哪个法律是不禁止无产者抢劫百万富翁的。虽然强世功和赵晓力在文章中都字里行间的对资本主义进行了批评和影射。但说实话,我个人认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应该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最起码,不是你的东西别伸手总没错吧。当然了,等共产主义有一天实现了,大家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人类的自由和解放我也是完全支持的。或者你能拿出张大富翁里的均富卡我也没话讲。
最后,说一句我对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个人观点吧。其实就一条就是妇女经济要独立,只要能自食其力,其他都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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