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捡到钱吉利吗?(现在小孩子捡到)
一天早上在去公司的路上,看见地上银闪闪的,原来是一毛钱,已经一年多没怎么用过现金支付的我表示挺稀奇的,已经走过了,但还是回去把它捡了起来,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就是捡了起来,可能是觉得捡钱开心吧,哈哈哈,捡起来以后,突然间脑海里就想起了那首脍炙人口的儿歌“一分钱”。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
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
叔叔拿着钱,对我把头点
我高兴地说了声:“叔叔,再见”
壹
捡到“一角钱”要还吗?
在想到一角钱要不要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时,我查了一下文章,发现有一个地方的小学教材与时俱进,把“一分钱”改成了“一元钱”,这首童谣是“儿歌大王”潘振生先生创作的,潘先生的女儿表示:“这首歌写的是孩子天真无邪,跟物价上涨没有什么关系。经典就是经典,我们今天唱来仍可体会创作者的心血”。
有很多网友表示现在根本见不到一分钱,确实是这样的,现金支付都变少了,以后用现金的人会越来越少,也许用不了几年,现金钞票就更多存在我们的记忆里了,就像是诺基亚手机、柯达胶卷、万能充......
若干年后,可能就会出现20后没见过现金,就像10后没见过几分钱,就像我们90后没见过粮票一样,随着时代的进步,一批老物件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那就让这些记载历史的物件留在历史的记忆中吧!
现在,对于我们这些成年人来说捡到“1角钱”要交给警察叔叔吗?毫无疑问,“不交”,因为现在很少有人重视“1角钱”,丢了也就丢了,所以从实际上,没有还回去的必要,反而更浪费时间,那么捡到10元、50元、100元和10000元呢?
捡到钱后应该如何处理?
道德层面:诚信正直,拾金不昧,物归原主。
法律层面:《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刑法》表明,知道谁丢的就还给谁,不知道谁丢的话,数额不大,自己做主;数额较大必须上报归还,递交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
生活层面:金额较小,还钱成本过高,没有必要,归为己有,自己决定如何处理,可捐可花;金额较大,贵重紧急物品,务必及时联系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处理。
有一个难点就是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和“数额过大”,没有明确的指示,需要靠我们自己的判断,不过应该也比较好判断,我个人的理解就是,小于等于100元,数额较小,除此之外的都要上交归还。
问题:“捡到一角钱要还吗”?
答案:不用还,自己做主。
贰
如何教育小孩子?
假若是你的孩子在走路上,捡到了“一角钱”,你会让他交给警察叔叔吗?你会怎么教育你的孩子呢?
也许成年人捡到钱还比较好处理,能判断数额和价值,知道要不要还?那么碰到小孩子捡到钱呢?我们该怎么教育小孩子呢?
原则其实和成年人一样,数额小,自己做主;数额大,上交。
但是我们可以帮助小朋友树立价值观,教小朋友如何做判断和取舍?
第一,树立正确的观念。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拿,更不能占为己有,捡到的东西要还给人家。一是要有同理心和换位思考,可能丢东西的人会很着急,很难过;二是要知道不劳而获只是小概率事件,不要守株待兔。
第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遵守规则,遵纪守法,看看国家法律法规对这方面有什么样的规定,告诉小朋友有法规要求,判断所捡财务的数额和价值,决定是自己做主还是上交归还。
第三,让孩子自己做主。数额较小,让孩子自己做主,引导孩子捐款,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虽然钱少,但是有爱心的观念总是好的,并记得给予孩子奖励;数额大,引导病帮助孩子上交归还,给予孩子奖励,这个过程中家长扮演的角色都是引导者,而不是决策者,因为钱不是你捡的。
叁
歌词要改吗?
个人观点,答案是肯定的——不改。
很多小学课本已经没有“一分钱”的儿歌内容了,其实关于捡钱的话题,可以单独做成一个“话题版块”,和孩子一起探讨,现场教学,依然可以用“一分钱”的内容。一分钱并不过时,因为经典永流传,有它独特的历史意义,并且可以引导出中国“一分钱”时期的历史,让小朋友们也了解一下历史。
如果说一分钱过时需要改的话,那么那些文言文可能也都需要改了,可能“落霞与孤鹜齐飞”就要改成“落霞与野鸭齐飞”,毕竟现在很少人会知道并且用“鹜”这个词。那为什么没有改呢?
不就是一段诗词文字或者古典曲目,背后隐藏着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其独特的历史意义和独特的韵味吗,即便今天很少用,但那独特的韵味也是我们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最近坐地铁发现,现在很少人用机器买票了,有的机器都暂停使用了,想想去年刚来北京的时候还备好零钱用机器买票呢,后来还办卡乘车,没过多久,就用手机扫码乘车了,不仅感叹科技进步为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的同时,也加快了传统机器的淘汰速度。未来的火车站取票机可能也只存在于大家的记忆里了......
不管怎样
物可以淘汰,但历史不能
附注:相关法律条文
1.《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 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 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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