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连体婴儿分离手术(浙江一对龙凤胎宝宝当场分离)
龙凤胎尚未满月,父母到法院打起了离婚官司,母亲患癔症,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父亲转移财产坚决不要孩子……
前段时间,宁波市中院举行全市法院“破案”故事汇,鄞州区法院的陈雯雯法官讲述了这个让人潸然泪下的办案故事。
她说,世上有两样东西不可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
“我见过离婚夫妻在法庭上的各种模样,剑拔弩张歇斯底里的,相顾无言默默流泪的,有为争夺抚养权大打出手的,也有冷漠父母双方都不要孩子的。”陈雯雯说,她对很多案件当事人都印象深刻,但这起案件中的龙凤胎宝宝最令她牵肠挂肚,难以忘怀。
当父母双方一个无力照顾、一个拒不抚养的时候,这对可爱又无辜的龙凤胎宝宝将何去何从呢?
以下是陈法官的讲述——
法庭外抱着洋娃娃的女研究生
颜某,80后女研究生,黄某,60后离异男士,双方都属再婚。
当时颜某向鄞州法院起诉离婚,要求黄某抚养儿子,自己抚养女儿,黄某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并支付此前各项抚养费开支,分割共同财产。
2019年10月的一天,我第一次见到这对夫妻,当天原本安排了这个离婚案件的庭审。
开庭前,审判庭的安保人员进来跟我说,外面有个女当事人看起来不太正常,让我去看一下。
我随之看到了一个身形清瘦的年轻女人怀抱“孩子”呆呆地坐在椅子上。
我上前询问:“你是颜某吗?”见她不语,我接着问:“你今天来做什么知道吗?”她依旧不语。
我正思索着怎么办,那女人突然拽住我,一边把怀中裹着小毯子的“孩子”往我面前凑,一边眼里涌出大颗大颗的泪珠:“医生你看,我小孩那么可爱,可我老公他打我……”
我这才发现她怀抱着的“孩子”居然是个洋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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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瞬间反应过来,这位当事人可能精神异常。我马上决定:今天的庭审肯定开不了了,改为庭前会议;案件审理估计得中止,先做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之后,颜某的律师代表她参加了庭前会议,原被告双方提交了多达920页的证据材料。
原告起诉称,婚后颜某第一次人工授精怀孕后,因两人打架导致流产。这一次颜某怀龙凤胎三个月左右的时候,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于2019年1月底分居,黄某随即将所有财产转移,并注销了女方日常开支的银行卡。在颜某生孩子时,黄某也没有到场,更未承担过一分钱抚养费。龙凤胎宝宝一直由外公外婆抚养,黄某从未去看过一双儿女。
男方:“谁强烈要生就由谁抚养!”
庭前会议结束后,颜某的妈妈向法院申请宣告颜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担任其监护人。
经鉴定,颜某患有癔症,目前处于疾病的发病期,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判决宣告颜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颜妈妈为其监护人。
2020年3月,第一次开庭时,男方同意离婚,但坚决表示不要孩子,也不愿意给钱,并称:“我是不要孩子的,是她一定要;除了给了两颗精子,我有什么错?”
男方答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根据哺乳期内的子女应当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跟随女方生活更能保障孩子的权益,男方没有更多的精力、财力和能力照顾孩子。
“而且鉴于当时是女方执意要生,考虑到双方对孩子的出生意愿,谁强烈要生就由谁抚养,可能更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被告律师说。
女方父母下跪:
“法官,我们真的一天都养不动了”
很多个夜晚,当我搂着女儿躺在床上时,这对龙凤胎的身影在我脑海里挥之不去。我不断地站在他们每个人的立场,分析他们各自的难处,想象我将作出的裁判对他们人生的影响。
我整个上午整个下午地分别给双方做工作,最终双方于今年5月27日达成了一致,黄某同意抚养男婴,女婴由颜某抚养,黄某支付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折价款若干,并约定6月5日签调解协议。
那天晚上,我睡了大半年来第一个好觉。
不料,第二天一早,黄某就反悔了。
知道消息的外公外婆抱着男婴,拎着一包婴儿用品来找我,一看到我就声泪俱下地跪下了:
“陈法官,我们真的一天都养不动了!”
“27号盼28号,28号盼29号,一天一天地掰着手指头过,没想到却是这个结果……”
“我们一把老骨头了,要照顾两个孩子,家里还有一个患病的女儿,真的没有办法了……”
我只能再三劝慰,并保证尽快开庭,尽快判决。
6月9日,第二次开庭结束,外公抱着外孙等在法院大门外,一定要让黄某把男婴抱走,双方起了肢体冲突。外婆则瘫坐在地上嚎啕大哭,外公哭着把男婴往地上一放狠心想离开,可是男婴大哭着朝外公爬去……
晚上八点,两位老人带着男婴疲惫地离开法院。
这个夏天,
一对龙凤胎在法院门口分离
送走当事人后,我开始细细梳理,认为当下最大的困难是如何让男方立即将男婴带去抚养。
因为在孩子母亲已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父亲应当无条件立即承担抚养义务,而判决生效需要时间。
经与领导汇报,我决定抚养权先予执行。
当天晚上,我和家里人交待了一下可能要很晚回家,啃了两片书记员留的面包,便着手研究抚养权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和案例。得出具有可行性的结论后,开始撰写判决书,打算宣判的同时送达先予执行裁定。
不知不觉,窗外的天开始亮了,我看看时间,4点钟。我第一次知道,夏日的天,是凌晨4点开始亮的。
清晨6点半,我终于写完了23页的判决书,长舒一口气对自己说:“这个案子我问心无愧了!”
等到上班时间,我又与民政部门、检察院多方联系,做宣判可能发生的预案。了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遗弃罪的相关情况,以防双方都把孩子扔在法院的最坏情况出现。
结果宣判的时候,黄某并没有来,只有代理律师来了。
我向双方宣告判决结果,准予原告颜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女儿由颜某抚养教育,儿子由黄某抚养教育,黄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有独立生活能力,并支付此前原告各项生活开支及共同财产分割款。
送达先予执行裁定时,我严厉告知:今天必须把男婴带走,否则可能构成遗弃罪,最高量刑五年。
下午4点,男方来电愿意带走男婴。傍晚时分,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在法院门口交接。
孩子的外婆交待着写在纸上的注意事项,外公把男婴交到黄某手上瞬间哭成了泪人……等回过神来,又慌忙把拨浪鼓往男婴手中塞……
最终,男方既没对先予执行裁定复议,也没对判决上诉。
女方父母特地送来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
这个案件的难,最难在人,难在双方都不要孩子时,如何灵活解决子女抚养的迫切问题;难在当案件当事人的价值观与自己发生冲突时,如何保持中立和客观。
此类疑难案件办多了,我发现这些我牵肠挂肚、日思夜想,付出了很多时间和心血,我能够非常响亮地说出“我问心无愧了”的案件,最后上诉的,极少极少。
人心呐,都是相通的。我们法官能做的就是努力做到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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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抚养权先予执行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以民事判决为前提。在母亲已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父亲应当无条件立即承担抚养义务。对于这种抚养权清晰的案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裁定的方式。
本案虽不属于典型的先予执行案件,但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条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紧急的情形,也符合“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情形,只不过本案的行为是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消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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