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狗咬伤却要赔六万(上门找妻子情人理论)
#饲养动物将人咬伤,责任如何确认?# #过错推定##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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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男子黄某,在外务工期间,从亲戚口中得知妻子与同村男子许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连夜坐车回家,凌晨赶回家中发现妻子不在,就从院子里找来一条木棍,前往许某家准备找两人算账。可不曾想,黄某手持木棍踹开许某家院子大门后,却被许某家的两条狗扑过来咬伤。事后黄某将许某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许某仅需承担20%的责任。
一般的侵权责任需要受害人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但《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就推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黄某半夜持木棍踹开他家大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一样属于故意实施的过错行为。而黄某被狗咬伤的损害正是由于其强行闯入许某家院子的重大过错行为所造成,动物饲养人许某可以依法减轻甚至不承担责任。但是法院考虑到许某存在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过错行为在先,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当酌情予以惩戒,最终判决许某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黄某经济损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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