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敦煌的传说 唐宋时期敦煌的婚嫁风俗
敦煌壁画中保存有46幅婚娶图,其中盛唐9幅,中唐17幅,晚唐9幅,五代6幅,宋代4幅,西夏1幅。这些婚娶图主要依据《佛说弥勒下生经》绘制,据经文说,在弥勒世界,“人寿八万四千岁”,“女人年五百岁,尔乃行嫁”。为了反映这一经文内容,古代画家以人间婚俗为蓝图,把抽象思维具象化。因此这些壁画所描绘的婚娶场面实际上是人间婚俗的缩影,是珍贵的古代婚姻形象资料。同时,敦煌藏经洞出土的大量历史文献中,如S.2200、P.3284、P.2646等卷《新集吉凶书仪》(又称《张敖书仪》),S.3877、S.5515、P.2976、P.3550等卷《下女夫词》,S.0343、S.6537、P.3730、P.3212等卷《放妻书》以及S.0133《秋胡变文》等文献,也有许多关于当时婚俗情况的文字记载。这些壁画和文献,反映了唐宋时期敦煌地区的婚嫁风俗情况。
一、摄盛之俗的婚礼
图1 莫高窟第116窟 盛唐 婚礼图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为了区别不同人的身份、地位,在服饰、车乘、器物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不得僭越。但在婚礼这种特殊场合,新郎新娘可以夸大自己的身份,可以按超越自己实际级别的礼仪行事,如士庶之辈可以穿戴卿大夫的冠帽,这就是 “摄盛之俗”。《周礼》中明确规定:“新迎亦当玄冕,摄盛也。”敦煌壁画中的婚礼场面,真实地展现了当时的摄盛之俗。
如盛唐第116、148窟中的婚礼图,新郎头戴冕旒,身穿褒衣博带,这是帝王、诸侯的服饰(图1)。大多数新郎是头戴幞头,穿红色袍服,双手持笏,如晚唐第12窟婚礼图中所绘。持笏不是普通庶民的装扮,笏又名“手版”,唐代以来是品官朝会或出使时所持,把该办理的事情写在上面,起备忘录的作用,袍笏加身乃是贵族官僚的服制。新郎的服饰反映了敦煌婚俗中的摄盛之俗,新娘的服饰也随着升级,有满头珠翠花钗者,有凤冠霞帔者,如盛唐第33、12窟婚礼图中的新娘(图2、图3)。唐时花钗礼衣是亲王纳妃之服,凤冠在汉代为皇后所专用,后世亦为命妇所用,是女冠中最为尊贵者。
敦煌文献中也有关于的摄盛之风气的记载,如《下女夫词》中,男傧相陪伴新郎到达女家门前时,在唱词极力炫耀和夸大新郎的身份地位,说是“长安君子,进士出身,选得刺史,故至高门”,“敦煌县摄,公子伴涉,三史明闲,九经为业”。刺史乃州一级的最高长官,由怎样成为敦煌县摄,更不是以九经为业,很明显是即兴编造。
摄盛之俗不仅在敦煌,从春秋以来一直在社会上流行。到了清代,还有“新郎三日大”之说,在婚礼的三天之内,哪怕是目不识丁的劳作者,亦可红顶花翎,他人不得干涉。
二、繁缛的婚事程序虽然因为摄盛之俗,新郎新娘可以夸大自己的身份,可以按超越自己实际级别的礼仪行事,但婚事的基本程序还是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有其比较严格甚至繁琐复杂的礼仪规范。据《张敖书仪》等敦煌文献记载,婚事全过程分为通婚和成礼两个阶段。通婚阶段是先由男家向女家发出“通婚书”,向女方家长致意问候并正式提出婚事,同时携带聘礼送往女家;女方受函接受聘礼,回以“答婚书”。
图4 莫高窟第445窟 盛唐 婚礼图 戏舞
成礼阶段最为隆重,成礼之夜男女双方必须各自进行告别父母的仪式,并且祭祀先灵,读《祭先灵文》,然后才能由傧相送出。又据《下女夫词》记载,新郎到女家接新娘时,女方要请新郎下马,并要念一通“请下马诗”,而新郎则故意摆架子,说是“地上不铺锦”,就不肯下马。新郎进女家大门时,要行拜门礼,对女家的大门、中门、堂基、堂门、门锁及土堆都要分别吟诵五言绝句一首,敦煌名曰“论女婿”,相当于后世的“难新郎”。其中“论女家大门词”中说:“柏是南山柏,将来作门额;门额长时在,女是暂来客。”意谓你家女儿不能长久待在家里不出嫁。而此时颇有意思的是,女家故意在院里设土堆,然后给工具叫新郎铲去,新郎则要高高兴兴地去干这件事。男家在女方等待时,“向女家戏舞,如夜深即作催妆诗”。既表示欢庆,也是打发时光、等待新娘盛妆的最佳方法。敦煌壁画再现了戏舞的场面,如盛唐第445窟婚礼图中,画面中心有一红衣髫辫儿童正翩翩起舞,旁有六人乐队伴奏(图4)。
当女方最后同意新郎把新娘接走时,“女家铺设帐仪:凡成礼,须在宅上西南角吉地安帐。”所设之帐又叫“青庐”,为一种小型穹庐,覆以青缯、青幔,为避煞场所。青庐铺设好后,即行撒帐,诗云:“壹双青白鸽,绕帐三五匝。为言相郎道,先开撒帐盒。”接着把盒中盛放的果子、金钱向青庐撒去。撒帐以后,“即以扇及行障遮女子于堂中,令女婿傧相行礼”。面对家长及众亲友拜堂行礼的方式,在敦煌壁画中,或是男女站立作揖行礼,或是男女跪拜行礼,或是男女相对互礼,或是男跪女揖行礼。其中“男拜女不拜”的画面尤其引人注目,显示了当时妇女的较高地位。“礼毕升堂奠雁”,以示阴阳往来、妇人从夫、相互偕老等义。
婚礼最后还有几个重要的程序,如“同牢”、“去帽”、“除花”、“合发”、“梳头”、“系指头”、“发誓”等。所谓“同牢”,是新郎新娘必须同吃一盘羊肉或猪肉,具体仪式为:一、夫妻先各吃三口;二、然后由傧相或侍者喂食;三、饮“合杯酒”,饮酒前用五色锦带将新郎新娘的四只腿捆扎在一起,表示从今双方都要受到婚姻和道德的约束。所谓“去帽”,其意在“少来鬓发好,不用帽或遮”,以消除新郎新娘之间男女界限。所谓“除花”,则强调结婚的“新”意,“一花卸去一花新,前花是假后花真;假花上有衔花鸟,真花更有采花人。”又有“合发诗”曰:“盘龙今夜合,交颈定相宜。”“梳头诗”曰:“暂借牙梳子,筭发却归还。”最后夫妻系手指头,互相宣誓永不变心,意义亦如《下女夫词》中所云“巧将心上系,付以系心人”,“夫妇一团新”。
图5 莫高窟第9窟 晚唐 婚礼奠雁图
以上的青庐、行礼、奠雁等内容在敦煌壁画中都有生动描绘(图5)。
三、体现“和离”的《放妻书》古代敦煌称离婚为“放妻”,这一方面是沿袭春秋之际的“出妻”、“弃妻”之习,另一方面与当地的风土人情有关,晚唐归义军时期敦煌施行“放良”,即将奴婢释放为自由民,“放良”由贱民身份一变而为良民,而离婚的“放妻”也意味着给妻子以解脱和自由。
离婚在敦煌又称“夫妻相别”,这反映了唐代婚姻中的“和离”、“两愿离”制度。《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诸犯义绝者离之”条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又阐释说:“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敦煌古时的离婚,无须通过官方机构,亦不须动用法律,而是民间自行处理,但这并不等于个人可以擅自为之,而是相当慎重地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把夫妻双方、两家父母及亲眷、当地村老等有关当事人召集到一起商议。第二步是立书为凭。经过商议同意离婚后,即可立书,谓之“放妻书”或“相别书”。
图6 S.0343 放妻书
离婚的原因多为“夫妻不相安谐”、“彼此情不相得”,如S.0343《放妻书》的内容为(图6):
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夫则反木(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除书。
这篇离婚书强调的是“结缘不合”,两人最终如“猫鼠相憎”,看来主要是性格不合;妻则“一言十口”,夫则“反目生嫌”,渐渐便“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因而要“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是“会及诸亲”来作证人,立此文书。最后希望“解怨释结,更莫相憎”,达到“和离”、“两愿离”的目的。
图7 P.3730v 放妻书
P.3730v《放妻书》内容为(图7):
盖以伉俪情深,夫妇义重,幽怀合卺之欢,须囗囗(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共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作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眅目生嫌,作为后代增(憎)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夫囗妻囗,具名书之。囗归一别,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解囗舍结,更莫相谈。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时次某年某月日。
这是结婚三年的一对夫妻,终因感情不和而分道扬镳。
图8 P.3212v 夫妻相别书
也有指责妻子,认为是妻子不良行为造成家庭不和的,如P.3212v《夫妻相别书》中云(图8):
盖闻人生一世,夫妻语让为先。世代修因,见存眷属。夫取妻意,妻取夫言。恭敬囗囗事(侍)奉郎姑叔伯,新妇便得孝名,日日即见快活。今则夫妇无良,便作五(忤)逆之意,不敬翁嫁(家),不敬夫主,不事六亲眷属,污辱泉(家)门,连累兄弟父母。前世修因不全,弟兄各不和目(睦)。今仪(拟)相便分离,不别日日渐见贫穷,便见卖男牵女。今对两家六亲眷属,团坐亭(停)腾商量,当便相别分离。自别已后,愿妻再嫁富贵得高夫,某不再侵凌论理。……
不论是“放妻书”还是“相别书”,其基本内容是类同的:首先从正面阐述夫妻应彼此恩爱相亲,接着转到当前的实际生活,历数夫妻关系存在的各种问题,而且是无法和解的,夫妻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其后果是导致家庭不和、家业破散、唯一的出路是夫妻分离,各奔前程。至于婚后家庭财产的分配,敦煌民间婚俗显然持公平态度,如S.6537《放妻书》中云:“所要活业,任意分将。……两共取稳,各自分离。”要求双方不用斤斤计较,而是“任意分”、“共取稳”。又如P.3730v《放妻书》中所说:“三年衣粮,便献柔仪。”这是财产分配的又一形式,即由男方再负担女方三年衣粮,而且在离婚后一次“献”完,“伏愿娘子千秋万岁”,离婚才算告终。但只字不提儿女之事,可见当时的离婚习俗是女方一人离开男家,这就是“出妻”、“放妻”,儿女一律留在夫家。
“放妻书”、“相别书”末尾是祝福之词,如“囗归一别,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愿妻再嫁富贵得高夫”,说明离婚后可以男娶女嫁,互不干扰;同时也反映了“和离”“两愿离”的气氛。“放妻书”、“夫妻相别书”一经约定,离婚便正式生效,并以此为凭证,相当于现在的离婚证。
四、妇女再嫁随己意
唐时敦煌民间妇女与男子的地位相对较为平等,所以也经常有妇女主动提出离婚,并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嫁的。如敦煌变文S.4654、P.2721《舜子变》中云:“后阿娘亦见舜子,五毒嗔心便起。‘自从夫去辽阳,遣妾勾当家事,前家男女不孝,东家酒席常开,西院书堂常闭,夜夜伴涉恶人,不曾归来宅里。……解事把我离书来,交我离你眼(远)去。”这自然是后娘提出的要挟之词,她提出离婚的目的,是想迫使瞽叟去杀舜。又如S.4129、P.2564、P.2633云:“新妇乃索离书:‘废我别嫁可曾夫婿。’翁婆闻道色(索)离书,忻忻喜喜。且与缘房衣物,更别造一床毡被,乞求趁却,愿更莫逢相值。新妇道辞便去,口里咄咄骂詈:‘不徒(图)钱财产业,且离怨家老鬼。’”(图9)这也是妇提出的要挟之词,她提出离婚的目的,是相迫使不务正业的丈夫改邪归正,结果丈夫向她认错,她又回到家中。虽然上述两例中的女子都是以离婚为要挟试图达到其它目的,但从中也可以看到当时的妇女可以主动提出离婚。
唐朝时期,对寡妇改嫁持开明态度。《通典》卷89“父卒为嫁母服”中记载: “父卒母嫁当服周。”儿子对改嫁的母亲,其丧服是一周年,如不改嫁是三年,这明显是对寡妇改嫁的贬抑。据《通典》卷89“齐缞杖周”记载,至天宝六载才赦文:“虽存出母之制,顾复之慕,何伸孝子之心。其出嫁之母,宜终服三年。”这才为寡妇的改嫁取得了合法的、平等的地位,但寡妇改嫁应在三年服制满后。但夫妻的丧制无平等可言,“妻为夫斩缞三年”、“夫为妻齐缞杖周”,在时间上丈夫为妻守丧只一年,而妻子为夫守丧则须三年;在丧服上夫为妻是齐缞,而妻为夫是斩缞。齐缞与斩缞从表面现象看只是丧服的缉边与毛缝之差,但实质上二者在丧制上却有着级别、轻重之分,斩缞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种,与父母之丧相同;而齐缞虽在五服之内,但次于斩缞。据《唐会要》卷83“嫁娶”记载:“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 在服制满后,夫妻均可婚嫁。
敦煌文献中的《放妻书》大多鼓励离婚后的妇女再嫁,如P.4525《放妻书》云:“自后夫则任娶贤妻,同牢延不死之龙;妻则再嫁良媒,合卺契长生之净虑”。S.0343《放妻书》云:“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选聘高官之主。” P.3730v《放妻书》云:“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 P.3212v《夫妻相别书》中云:“自别已后,愿妻再嫁富贵得高夫。”
S.0133《秋胡变文》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便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可见当时敦煌地区对于妇女改嫁之事,实属司空见惯(图10)。
对于丈夫身亡的情况,妻子只要写一份《放良书》祭奠亡者,即可改嫁。如S.5706《放良书》中第一段是女子本人自述来此为妾的经过;第二段谈及其家庭破灭的原因是“犬戎大举,凌暴城池,攻围数重,战争非一,汝等皆亡”,同时说明她改嫁的原因;第三段表达了她要在逆境下生存下去的决心,为此“放从良兼改名”,即与亡夫脱离关系,改嫁从良,并获得改名的权利(图11)。
敦煌壁画所绘内容也对妇女改嫁持宽容态度,如北周第296窟和晚唐第85窟《微妙比丘尼缘品》中详细描绘了微妙三次改嫁的过程,第一次是她丈夫被毒蛇咬死后,两个儿子也相继去世,娘家人又都被火烧死,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嫁给一个无业酒徒;第二次是微妙不堪忍受酒徒的虐待,逃离后和一长者子结为夫妇。第三次是长者子暴病身亡后,微妙按当地风俗被殉葬活埋,又被盗墓的贼首强迫为妻。虽然该故事反映了一个妇女的悲惨遭遇,但对其多次改嫁的情况则认为属于正常(图12-15)。
图12 莫高窟第296窟 北周 微妙与第一丈夫回娘家
图13 莫高窟第296窟 北周 微妙被第二任丈夫虐待(二嫁)
图14 莫高窟第296窟 北周 微妙与长者子成婚(三嫁)
图15 莫高窟第296窟 北周 微妙的第四任丈夫贼首被处决
由此可见,当时敦煌地区妇女改嫁的情况非常普遍。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大量的文献资料和生动形象的壁画,从婚礼场面、婚事程序以及离婚、改嫁等内容,主要就敦煌地区唐宋时期的婚嫁风俗作了一些简单介绍,仅供参考,谬误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来源:敦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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