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刷可以开除吗(员工在工作群发diss老板)
“刘强东:京东不允许有员工去做外包,都签劳动合同,不能牺牲兄弟养老钱。”
饶某将这样一段小视频发至工作群中,并说到“某老板,你看到了吗,你觉得可耻吗?”
之后,公司以饶某的行为影响公司形象,破坏生产秩序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
案例来源
(2020)粤02民终2039号
案情简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2014年12月1日,饶某入职某公司任钢质门装配工一职。
2018年7月9日,公司组织包括饶某在内的员工对规章制度进行培训,饶某在《培训签到记录》上签名确认。
2019年11月25日晚,饶某在公司一个微信工作群(饶某所在的车间群)发了一条小视频,内容大致为:“刘强东:京东不允许有员工去做外包,都签劳动合同,不能牺牲兄弟养老钱。”饶某在该视频中添加了如下内容:“某公司的老板,你看到这条视频了吗,你觉得可耻吗?”并将该视频发布于朋友圈。
2019年11月26日上午,饶某在公司要求下删除发布在朋友圈的视频,但发布在微信工作群的视频无法删除。
2019年11月27日,公司向饶某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称饶某在工作群传播小视频,给公司形象造成极坏影响,破坏公司生产秩序,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解除与饶某的劳动关系。
饶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关键是公司解除与饶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要件。
第一,饶某因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转发自行添加部分文字的视频,因公司确未为饶某购买社会保险,饶某所添加的文字内容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全由饶某凭空捏造,故公司主张饶某添加文字的内容属于规章制度中的“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谣言”的观点不完全符合客观事实。
第二,从饶某添加的文字内容进行文本分析,其添加的文字为纵列三行,分别为“某某市公司的老板”“你看到这条视频了吗”“你觉得可耻吗”,双方产生争议主要因为饶某使用了“可耻”一词。
该词来自刘强东在讲话时所用,饶某在转发视频时亦使用该词,在文字表达上则使用了反问语气,句末加句号。故饶某虽用词不当,方式欠妥,但其主观过错未达到公司主张的“诋毁”的程度。
第三,饶某在发布视频翌日即按照公司要求将朋友圈中的视频删除,说明饶某已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身表达诉求方式不当,而公司还可以其他处罚措施对饶某进行批评教育,以要求饶某进行改正,达到管理公司的目的。在公司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达到何种程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径行援引该条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比例原则,合理性不足。
综上,饶某的行为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公司以饶某违纪为由解除与饶某的劳动合同处理欠妥,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是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饶某在车间群转发了添加文字的小视频,其前提是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并非凭空捏造,与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谣言”不同,亦未达到公司所主张的“诋毁公司形象”和破坏公司生产秩序的程度。
且确认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一般应当从违反规章制度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虑,如造成的后果或者影响是否严重、是否多次违反、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否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等。
结合本案事实,饶某在车间工作群播放“某某市公司的老板你看到这条视频觉得可耻吗”视频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